志言|有错必纠,很理想但不美好

前     言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的方针,并不区别错误是由谁导致的,也不管纠正该错误是有利于被告还是不利于被告。这种一旦发现错误后,不区分原因和后果就要纠正的做法,虽然是知错就改,有追求客观真实的理想在里面,但实质上并不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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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的方针,并不区别错误是由谁导致的,也不管纠正该错误是有利于被告还是不利于被告。这种一旦发现错误后,不区分原因和后果就要纠正的做法,虽然是知错就改,有追求客观真实的理想在里面,但实质上并不美好。尤其在发生错误的原因不能归咎于被告人时,在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上还显得很丑陋,完全是一种自己生病,要别人吃药的做法,让无辜的人承担了自己所犯错误的责任。

从诉讼证明的一般规律以及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看,出现错误和存在错误不可避免,认为法院所做的判决,永远都反映客观真实只是把主观愿望的东西认识是现在存在,这也就有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价值。但在中间涉及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与维护法院既判力、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公正性之间的冲突和张力。故虽然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的方针指引下,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确立一事不在理或避免双重危险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也注意到不区分原因和后果都加以纠正的做法并不完全可取,所以就有了“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虽然并未一概禁止可以通过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但予以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只应当是例外和特殊情形。这其实就要求不能只要有错误,就必须加以纠正,应当考虑发生错误的原因以及纠正后所带来的后果。

从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角度,国家不可以随意的、无穷尽的对公民发动诉讼,其中含有国家公权力应当珍重手中的诉权,在依法履职时应尽心尽责,务必做到正确,通过一种“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做法来保障国家公权力的依法认真履职,重视手中的权力。也含有如果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修复并趋于稳定时,社会没有必要再次作茧自缚把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再次加以破坏的功利主义思想在里面(这一点,如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尤其是导致该错误的原因是国家公权力,从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人不能从自己错误中获得利益这些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守的价值观看,国家公权力自己犯了错误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不应当通过事后纠正让自己获得利益。这不仅是保障人权也是维护司法纯洁性和公正性的需要。

不少人会认为被告人从国家公权力所犯的错误中获得了利益,对这种利益不加以褫夺是不公正的,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应当加以纠正。并且认为采用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做法,被告人的获得的利益被褫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罚,很客观很公正,不少吃瓜群众也觉得妥当贴切。但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存在潜在的具大危险,可能只是在某个案中,实现了追求客观真实的理想,但实质让每一个人都置于风险之中,随时都面临着别人生病,自己要吃药的危险中。这种限制国家公权力可以随时纠正错误并从中获得利益的做法实质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让每一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有安全感。

如果允许国家可以这样,会让整个社会都养成不重视自己的权利,不重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认为没有关系,重新再来就是了。这会让整个社会不遵守规则,不遵守契约,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们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乱象无不与此有关,如买了房子,涨了就开心,跌了就骂娘要毁约;自己受到利益诱惑遭受了损失,就天天找政府并理直气壮,我弱我有理,我吃亏了要保护我。在这一过程中,不反思自己行为上的错误,不自己承担责任反而归结于他人。在什么事都可以重来的情况下,整个社会都会陷入动荡和不稳定之中,显然就不会那么美好。

 犯了错要自己承担责任不能转嫁他人,乃属天经地义之事,我们在举手称赞有错必纠时,要记住你也可能会有要为别人生病自己吃药的一天。有的时候,为了更大的利益和价值做一定的让步和遭受一定的损失是值得的,不应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不安全和不稳定之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应率先垂范,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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