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 | 科斯定理与租值消散
上一周我们进入《经济解释》第四卷,讲到经济学缺了一块,缺了哪一块?缺了制度经济学这一块。张五常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与其他几位大师共同在这个领域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历史地位。
我们这一周就进入第二章的学习,科斯定理与租值消散。这一章总共十节,所以计划用三周的时间来消化掉。中间关于一些经济思想史的介绍,我们尽可能省略,直接讲最核心的内容。
科斯定理主要有三个版本,我们参照李俊慧老师的《经济学讲义》来介绍这三个版本,中间会穿插一些案例。
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的文章中提出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这个其实并不难理解,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界定,权利归属是模糊的,那么在逻辑上我们无法得出下步的行动是自由交易,还是暴力掠夺,甚至你选择交易的主体都无法明确。
权利得到了界定,那就是私有产权。反过来看,所有在市场上交易的物品、资产或资源,都是有私有产权的。私有产权的出现,实际上是人类文明的一大步,但要注意的是,私有产权的出现,是在国家和政府这种组织出现之后才出现的吗?不是的,两个人之间就可以有私有产权的产生,政府和国家的出现是很久之后的事情了。这个小点,请大家暂时记下,后面有机会我们还会再讨论到。
再进一步辨析,私有产权实际上由三大权利构成: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这很好理解,你有一套房子,你既可以自己住,这是使用权;也可以把它出租出去,有租金的回报,这是收入权;还可以出售变卖,这就是转让权。这三项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私有产权。
当这三项权利都得到了有效保障,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侵犯的时候,我们说这是产权的强化。而假如这三项权利其中任意一项权利得到侵犯,就会造成私有产权的弱化。私有产权的弱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租值消散,简单理解就是,原来值钱的,现在不值钱了。
比如你的一套房子,正常市场价可以出租一个月1000块,现在租金管制,要求最高只能租800块,那从市场价1000到管制价格800,中间消失的这两百块钱去哪里了?这200块钱就是消散了的租值,变成了公地悲剧,消失了,可能没有人得到。
再比如,还是你的一套房子,出售的话市场自发价格是100万,但政府限购,原来外地人能出100万来买,限购只能卖给本地人或者特定人群,可能只卖80万,中间的20万也是因为限购消散了的租值。这还是限购,更不要说最近出台的什么新区的不允许买卖、只允许租赁的房子了,这都是对私有产权的侵犯和弱化。最近提出的房屋共有产权的概念,这是一个弱化私有产权的方向还是强化私有产权的方向,请大家作为一个思考题来思考。
中国这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从私有产权的强弱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一个从私有产权极度弱化的计划经济体系,通过强化对私有产权的保护,逐渐过渡到一个强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体系上来的。那么如果跳出作为科学的经济学,不做价值判断这个框框来看,简单的做个好坏判断,正确的改革方向,一定是强化私有产权的方向,而不是弱化私有产权的方向。这点请大家记住。
那么也就牵出一个问题,私有产权中的所有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今天看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为牵扯到中国的社会制度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当时是僵持不下的。
好在,并不是完全无路可走,当清楚地把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进行界定和保护,所有权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可以不用争论的问题。所以就可以不争论,可以摸着石头过河,在政治上达成了妥协,给经济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我们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如此火爆,其实房子下面的土地仍然是国有的,并不是私人所有。但我们知道只要保证了房子的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人们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也就敢买敢投资了。
科斯定理的第二个版本,也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提出的,是说: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
这个定理,当然不是科斯自己提出的,说是科斯定理,而是后人总结提炼的。这个定理其实是一个套套逻辑,也就是同义反复,同样的内容说了两次。这是因为在「自私」的假设条件下,人的一切行为在目前的局限条件必定已经达到最优。这其中的「一切行为」当然也就一般化地包括「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这个行为。所以在「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这个局限条件下,资产的使用当然一定是带来的最高的资产价值的,否则就没有达到最优,也就违反了自私的假设。
或者可以这样来理解,只有两个人以上的社会才需要进行权利界定,那么只要权利界定之后,两个人之间的自愿市场交易,一定是两个手中的资产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双方都有获益才进行的。有一方没有获利,交易便不会发生,这个逻辑起点我们反复强调过多次。那么从两个人的社会,扩展到多人,以及所有人的社会,这个逻辑同样成立。所以,只要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市场交易下的资产使用一定会带来最高的资产价值。
所以,张五常教授认为,严格来说,科斯定理应该称为科斯条件。这也是有道理的,这个条件就是明确的私有产权的界定。于是会延伸出两种不同的局限条件:一种是权利有明确的界定,另外一种是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广为人知的是科斯定理的第三个版本,也是教科书常见的版本。是科斯在《社会成本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的,说的是:权利只要明确地界定为私有产权,不管最初界定给谁,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市场交易的结果最后还是一样的。
这个版本又称为「不变定理」,因为不管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什么,通过市场交易,最后的结果都不变。这个结果一定符合边际相等原则,也就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
科斯提出了几个例子,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个例子是麦田和停车场。假如一块地,既可以种麦子,也可以停车,这是相互干扰、互相侵犯的两种用途,怎么办?从感情角度来看,很容易认为,种麦子的农民是弱势群体,有车一族是强势群体,应该保护弱势群体。但科斯给出的回答是,只要这块地的产权有了明确的界定,无论是界定给种麦子的农民还是开车的车主,市场交易的结果都一定能使这块地用到租值最高的用途上。
想象一下你在北京三环内有地,那肯定是希望被征用,而不是自己拿来自己种粮食。无论你本来就是农民,还是本来就是有钱人。你在北京三环内的这块地,只要权利界定给你是清晰的,给谁都一样,都希望使它的租值最大化。所以只要这块地能够明确界定为私有产权,不管最初界定给谁,通过市场交易一定落在能获得最高收入的人手上,而且不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利益。
在这块地的例子上,再延伸出一个新的例子:现在不是一块地,而是两块地连在一起,一块是麦地,一块是草地。麦地还是种麦子,草地则是放牛,但是草地上的牛经常越界跑到麦地上吃麦子。感觉上好像是牛吃麦子当然是不对的,但换个角度,不让牛吃麦子有没有可能也是一种损失?怎么会有损失?牛吃麦子有可能长得更好,肉质更美,不吃麦子会损失肉质和肉价。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要问,麦子的权利属于谁?如果牛吃麦子,边际上增加的收入大于麦子被牛吃掉而导致麦子的主人收入下降的那个边际成本,牛的主人当然会很乐意向麦子的主人支付一个价格,以换取他允许自己牛去吃麦子。这个价格只要能弥补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麦子主人没有理由不答应;而这个价格只要低于牛的主人的边际收入,牛的主人也一定愿意支付这个价格。
但假如牛吃的麦子越来越多,在边际产量递减定律的规律支配下,边际收入会下降,而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随之上升,牛的主人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越来越低,麦子的主人也会要求越来越高的赔偿价格,最终两者相等的时候就会停止支付。也就是说,麦子的主人不一定会把整块麦地都让牛来吃,而是会在麦子受损的边际成本和牛吃的更肥那个边际收入相等的地方停下来,在那个地方建立起栏杆,不让牛群再过来。
前面这是牛的主人和麦子的主人分别是两个人的情况,现在我们做一下思想实验。如果这个麦田和养牛的草地,主人是同一个人呢?这实际上就和此前的例子非常相似,这其实就是同一块地,只不过这个时候把土地的用途分割成了两块,限定了只能种麦子和养牛这两种作用。
那么这块地的主人在养牛和种麦子之间做权衡和取舍,也一定是尽量使这块土地的总产出最大化,这和前面两块土地是两个主人的情况是一样的,最终栏杆将会建在牛的边际收入等于麦子的边际成本的地方。
工厂生产时会污染周围的空气的案例,和麦田养牛的案例相似。
再看一个案例,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提到的真实事件:20世纪初,波士顿的渔民出海捕鱼,通常都是通过无线电和家人联系。但是很多人都用同一个频率,导致互相干扰。于是美国政府成立「电台传播委员会」来管治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就像我们今天国内的做法一样。
科斯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研究的时候发现一段档案,记录了一个议员的提问:「无线广播的频率为什么不公开竞投,价高者得,使纳税人多得利益?要是政府将一块土地给你放牧,政府会收费,但为什么土地收费而频率却不收费?」
这个提问使科斯进一步思考:不同人使用同一频率的无线电相互干扰,是因为频率没有明确地界定私有产权,导致大家都相互乱用。但如果频率像土地那样界定了私有产权,无论最初这产权界定给谁,都会通过市场交易,落到那个从使用频率上得到最高收入的人手上,因为他会以最高价格把这个频率的使用权买下来。
频率的使用这个问题的洞察十分精彩,因为它比较容易避开我们都常有的感情干扰。但这里需要提出一个问题,给大家思考。土地、或者是其他资产,我们说它们的私有产权的界定都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前面讲过,先于国家、先于政府,也先于成文法。
那么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是不是也一定要经由政府来一手包办呢?只有政府才能进行有效地界定呢?互联网的域名管理、IP 地址的管理,各种传输协议等等,和频率使用权的界定类似,都不是政府包办的,也做到了清晰的界定和管理。所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和管理,当然也是可以交由市场来完成的。
张五常对第三版的科斯定理做了修订: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归谁,只要交易费用不变,市场交易的结果就不会变。原来科斯定理中的假设,是交易费用为零的,但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把产权界定给不同的人带来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虽然最后边际相等的原则条件还是会被满足,最后的结果也符合帕累托最优,但收入与成本的具体数值肯定会有高低不同,因为交易费用也是一种成本。张五常的修订,不需要假设为零,只需要假设不变即可。
另外,补充一点关于科斯定理应用的不同看法。如果大家有看薛兆丰的讲解,以及李俊慧老师讲义上的讲解,会频繁看到一个社会总收益的概念,而且默认这个社会总收益是能够计算得出的,同时默认政府或者法院是有这种计算能力的,进而得出了一些案例的结论和判例。
如果按照奥地利学派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成本是主观的,无法比较,那么这种计算和收益其实是无法计算和权衡的。
即便是不用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而使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如果法官可以以增加公共利益的理由支持强拆,那么每个人都会有这种预期。一旦有了这种有可能被强拆的预期之后,他们在最初投入的时候,就会把这一层因素考虑进来,也就会影响当下的决策,而不敢充分投入。进而最终会浪费大量资源,也就是张五常教授所讲的租值消散。
所以,表面上看得见的是一时的个人利益为所谓的公共利益让步,但长期来看,他们忽略了看不见的成本,实际上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更不用说法官裁判的主观性太大,更加使得人们不敢充分进行投入了。还是回到私有产权的角度来看,强拆实际上是弱化私有产权的行为,削弱了其他人对未来的预期,这其实实际上是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不是减少交易成本。
所以薛兆丰举的一个案例:2005年,美国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子,叫做“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
这个案件里面,有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辉瑞公司,你可能听说过,就是制作伟哥的那家公司,它想要征一块地来修建研发中心。它说修完这个研发中心以后,它能够多雇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同时,也会向政府多纳税,多做贡献。
在这块地上,有一户人家,户主是一个名字叫基洛的女人,她有一幢粉红色的小房子,她就是不愿意把小房子卖给辉瑞公司,她就是喜欢自己的小房子,结果她就把帮辉瑞公司征地的政府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后来打到最高法院去了。你可能会说,如果一家私人公司雇几个人交一点税,这就算是公共用途的话,那么哪家私人公司都有权力去随便征用别人的土地了,法官一定会站在这个女人基洛的一边。你可想错了。
这个案子,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确认基洛败诉,而她的粉红色的小房子最后被夷为平地。
更富戏剧性的是,最后辉瑞公司又决定不再修建研发中心了,结果基洛原来房子的这块地,变成了垃圾堆填区。美国也能发生这么荒唐的案子。
在这个案子里面,美国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数法官的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 )判决说:“基洛想要咱们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有时候征用私人的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决定,我们就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保持这个界限处于模糊的状态。这样好让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是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的。”
法官继续说:“政府不能够从一个私人手上,把他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哪怕补偿是足够的,也不能这么做。但是,政府可以把资产从一个私人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只要他是为了公共用途就可以了,只要他给出公正的补偿就可以了。”
他这句话字里行间的含义,就是说:只要政府说这是公共用途,只要政府说这是公正的补偿,它就可以随便地把私人的资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
这个案子里就有一位少数派的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1930年3月26日- ),写了一份义正词严的反对意见,也摆在那里。
她是说,这个案子这么判以后,政府就可以随意地把私人的财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了,一旦开了这个口,将来的结果可不是随机的,将来肯定是那些更有权有势的人,比方说大公司,比方说大的地产开发商,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而咱们最早的立国者,可不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
所以,无论从逻辑还是现实来看,来自政府或者法官的判决,都不是那么令人信服。如果坚持逻辑第一的话,那么可以说,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上一讲:经济学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