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那些事儿
物业管理的那些事儿
“物业”,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应当是一个新词。查了一下百度,确实如此,是20世纪80年代才从香港引入,并逐渐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由此,也就衍生出了“物业管理”的概念,有了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出现。今天说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那些事儿。
屈指算来,一晃眼,已经在这个小区住了整整20年了,执掌物业管理的公司没变,但执业的工作班子却换了4茬,居民们的满意度似乎并不怎么高,时常被诟病的无非是出入便捷啊,停车车位啊,环境卫生啊,噪声影响啊,水电保障啊,电梯运行安全啊,报刊信函收取啊,诸如此类的一些琐碎问题。纵观周边的一些小区,大抵也有着类似的一些问题存在,有些地方还因为收费的合理与否、管理的到位与否、设施的完备与否,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丛生,处得很不开心,甚至于水火不容,诉之媒体,对簿公堂。然而,诉求很正当,现实很骨感,这些纠结往往没有良好的结果,大抵是吵吵归吵吵,纷争归纷争,最终大多不了了之。究其根由,还在于法理上的失范,许多问题没有一个全面清晰的界定,所以往往论起来各执一辞,做起来我行我素。
说到管理,必然涉及到一个权责授受的问题。物业公司并不是业主,而是服务型企业。那么,是谁授权它来管理的呢?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应当是业主授权,所以在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以相当的篇幅絮絮叨叨地详说了一个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概念。这对于某个单位所拥有的楼宇大厦、场地设施等来说,业主是明确而相对单一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也是有可能并有可为的。但对居民小区来说,业主是呈个体分散状的,住宅权属是呈流动状的,还有的房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由这些松散的不怎么确定的业主组成的所谓“业主委员会”,其代表性、权威性和维权的可能性实在是差强人意,因此更多的小区根本就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即使成立了,也起不了多大作用,纯粹是摆设。如果其间再夹杂一些邻里之间的宿怨、纠葛、成见什么的,就更难统一意志、体现公正、有所作为了。所以,在实际运作中,物业公司根本无须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就往往以独立强势的姿态出现在小区管理之中,成为小区事务的真正领导者。
从另一角度来说,物业公司也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它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却代表地方管理部门处理着许多行政事务。从社会管理的架构来说,街道一级下面有社居委,再下面有居民小组,这些机构和组织,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还是很有些权威性的,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啦,传达上级相关指令啦,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啦,都是有模有样的,既有章法更有热情。可现在社居委已然蜕化为一种行政色彩很浓重的官僚机构,不再认真深入地打理居民的日常碎屑事务,而居民小组更是说有实无,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世态纷扰,时光流淌,法定的管理者在有意无意中逐渐地将管理权让渡给了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也从服务单位渐渐地华丽转身,演变为实质性的管理机构。在诸如疫情防控、垃圾分类等社会管理色彩很浓的事项中,物业公司代行代言,彰显着行政力度。
物业公司是企业,当然以盈利为目标,其基本收益,原先是以物业管理费为主,所提供的则是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的私家车越来越多,停车管理上升为热点焦点,停车费一下子成为了物业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更由于快递量的增加,有些物业公司另辟财源,以帮助居民接收、保管快递件,以保障安全的由头收取费用。除此之外,小区里公共部位的出租费、广告位的使用费等等,都是物业公司的进益之途,涓滴入池,蛮滋润的。
只不过,不是说小区公共部位为业主所有嘛,怎么就不让业主们利益均沾了呢?在这个小区住了这么多年了,也从未见物业公司公开透明翔实地公布过收入支出的财务明细。也许,他们会去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的。至于说,乾坤颠倒,仆从不向主人报账,却把明细账说给不相干的旁人听,“错把茄子当辣椒”,那就只能是“葫芦僧乱判糊涂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