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 (一)操作规范
二、口头传唤 (一)操作规范
1、判明违法嫌疑人符合传唤的法定条件;
2、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4、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5、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6、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
的时间。
2、对受害人、证人不得传唤。
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不需要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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