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民用建筑内的库房
文章作者: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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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想结合审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想说一下民用建筑内设置库房的事情。消防规范上把存储的火灾危险性,从高到低分为五类,甲、乙、丙、丁、戊,
甲类危险性最高,
戊类危险性最低,
丙类居中,
丙类的存储对应的是可燃固体和可燃液体,
丁类存储对应的是难燃物质,
戊类存储对应的是不燃物质。
我经常在图纸审核时,尤其是审核一些住宅、办公、商业这些民用建筑时,发现设计人员在设计库房时,都习惯性的把库房的火灾危险性标注为丁类、戊类,也就是存放不燃、难燃物质的库房,
然后在图纸上写上【只能存放不燃、难燃物质】,从规范角度来说,从设计角度来说,设计人员没有做错。
可是,根据实际的情形,尤其是消防监督检查反馈的情形,住宅、办公、商业这些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几乎都存在存放可燃固体的情况,日常常见的食品、纸张、服装、包装物,这些都是丙类的可燃固体,
而设计院标注的丁类、戊类库房,对应的是存放难燃不燃的物质,
比如说玻璃、陶瓷这些,储存的概率要远远小于前面提到的食品、纸张、布料、包装物这些可燃固体。
这里以我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例,审核住宅、办公类项目时,我们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条第4款中对于民用建筑内附属库房的要求进行审图,即库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其他部位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在审核商业项目时,地下层的超市内通常都附设有库房,库房面积较大,一般都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进行设计,
设计人员参考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3.2 的内容,规范中,对于设置在地下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2项(存放可燃固体)的库房,
在设置喷淋的情况下,防火分区最大可以设计为600平米,而对于丁类的地下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在设置喷淋的情况下,防火分区最大可以设计为1000平米,对于戊类的地下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库房,设置喷淋后,防火分区最大则可以做到2000平米。
于是,我就看到了在相当多的地下层超市的图纸上,设计人员将地下层的超市库房的火灾危险性标注为丁类,
加了喷淋,按照1000平米的标准设计防火分区。
可是,实际情况下,超市的库房,难道只存放难燃的物质吗?
这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图纸上写【只存放不燃、难燃物质】这句话,实际操作起来,几乎不可能办到。
这里再补充一个合肥的火灾案例,2014年合肥某区的地下1层的600平米的仓库失火,大火连续燃烧了45个小时才扑灭,仓库内货物全部被烧毁,同时还波及到地上层的商铺门面。
鉴于上面提到的实际情形和合肥发生过的地下库房的火灾,我们图纸审核时,对于设置在住宅、办公、商业这些民用建筑内的库房,通常都会要求库房的火灾危险性不得低于丙类,不同意丁类、戊类库房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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