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 回家后送医能算工伤吗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李女士的丈夫王某今年45岁,一向身强力壮,工作兢兢业业,深得领导信任。今年3月15日,王某在单位上班时突感不适,遂向领导请假后回家卧床休息。

看到丈夫王某有些发烧,浑身无力,李女士以为丈夫感冒了,赶紧帮其吞服了一些家中备用的感冒药物。次日凌晨,李女士发现王某不见好转,遂赶紧拨打120送医,但经抢救无效,王某于3月17日死亡。事后,李女士认为丈夫王某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遂要求给予工伤赔偿。但社会保险部门予以拒绝,称王某这种情形不应视为工伤。

李女士悲痛之余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丈夫王某这种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部门的说法对吗?

为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

马律师认为,社会保险部门未将王某的死亡行为视同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适用此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就是说,突发疾病时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这里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做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适用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员工突发疾病与抢救或者治疗之间的关联性。立法之所以将因自身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更大范围地保护劳动者,因此适用该条款就不能再次进行扩大。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突发疾病到医院就诊,虽经过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死亡,但是其从单位离开后并未直接去医院进行救治,而是请假回到家中休息,不幸后果虽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工作期间或者是选择一家工作单位入职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否则,虽不幸后果非人所愿,但意外一旦发生,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