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类、II类运行的机载设备能力要求!

航空器运行时的设备要求分为机载设备要求和非机载系统,比如助航设备,助航设备之前学习过,这里就看看I类和II类运行的航空器机载设备的要求:

1、下述设备(同 IFR 飞行所规定的任何附加设备一起)是Ⅰ类授权建议的机载设备。
a. ILS 进近能力:
(1)2 台导航接收机,或等效设备,以及将使用的每种类型;
注 1:以上规定的导航接收机可代之以两套或多套的综合式多传感器组件(如,MMR);
注 2:考虑到所采用的特殊设施和航路,例如如果采用了适当最低标准限制和要求的备份导航能力,局方可批准只安装一个导航接收机。
(2)为每个驾驶员提供的适当的导航显示、高度、垂直速度以及空速显示(详情参见 2.6);
(3)每个驾驶员可见的适当故障警示;
(4)1 个或更多的指点标系统(除非飞行航路,包括备降机场不要求);
(5) 1 个或更多的 DME(除非飞行的航路,包括备降场不要求)。
(6) 1 个或更多的 ADF(除非在将要飞行的航路,包括备降场不要求 ADF)。注意某些特定的运行,以及在某些障碍物或临界地形上的起飞、进近或中断进近程序可能要求两部 ADF。
(7)对于将要取得低于 RVR3000 的着陆最低标准批准的航空器,至少要有 1 个飞行指引仪或 1 套自动驾驶仪。
(8)建议具有下述能力:

- 无线电高度表,

- 为至少 1 个驾驶员的 ILS/GLS 导航接收机和显示提供的备用电源,

- 排雨能力。

2、下述设备(与任何上述另外规定适用于Ⅰ类运行的设备一起)是Ⅱ类运行授权所必需的航空器设备的最低要求。
a. 两套独立的导航接收机,或等效设备,以及将使用的每种类型,注 1:上述特定的导航接收机可代之以两个或多个的综合式多传感器组件(如,MMR),
b. 满足下述要求的一种适当的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或人工飞行指引系统或两者的组合(如,飞行指引仪):

(1)按照附录 2 标准设计的一个系统或系统组合,或

(2)建议为每个驾驶员提供至少 1 套自动驾驶仪(AFGS)和至少双套有独立显示的飞行指引系统。只有在系统间实施了适当的对比监控并能够及时完成到备份系统的转换,同时为飞行机组提供了适当警示的情况下,为两名驾驶员同时提供相同信息并且第二套系统处于“热备份状态”的双套系统是可以接受的。

c. 每个驾驶员的无线电高度表显示。(注:建议为每个驾驶员提供至少带有一个显示的 2 个独立的无线电高度表)
d. 要求为每个驾驶员提供排雨设备(如,风档雨刷、引气)。(注:基于对环境因素的考虑,建议在每个前风挡使用防雨涂层来代替排雨剂。)
e. 飞行仪表和警示能够准确地描绘出与进近航迹、高度、姿态和速度相关的航空器方位的相应信息,有助于以及时的方式探测发现故障,进近期间不正常的横向或垂直偏移,或过大的横向偏差并向驾驶员发出警示。
f. 除非局方基于可接受的驾驶员工作负荷的验证另行予以批准,否则应当提供自动油门系统。
3、关于排雨和除冰能力
a. 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适当的风档排雨、结冰防护或除雾能力:

(1)对于Ⅰ类运行,建议安装排雨能力,Ⅱ类运行则要求安装(如,风档雨刷、风档引气)。

(2)建议安装使用满足有关环境标准的风档防水涂层或等效的排雨系统。

(3)对于进近和着陆期间预期将在已知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航空器,Ⅰ类运行建议安装适当的风档防冰或除冰能力,Ⅱ类运行则要求安装。

(4)对于在潮湿条件下受驾驶员观察限制影响的航空器建议安装至少适当的前风档除雾能力。

b. 对于由于风档上的雨、结冰或结雾而使驾驶员观察视野受限,并且没有防护,或没有足够防护的航空器在实施低能见度运行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运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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