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卖方还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吗?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王美丽与黄小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美丽将名下房屋出售给黄小鸭,过户当天一次付清房款。2019年2月1日,双方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然而黄小鸭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一直未向王美丽支付房款。后王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王美丽名下。

争议焦点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卖方是否仍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黄小鸭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后,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已导致王美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美丽因此不同意再将涉案房屋卖与黄小鸭,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黄小鸭应当归还房屋,将房屋过户至王美丽名下。

律师建议

1.二手房交易中,如需过户后才能收取房款,可要求买方将购房款交由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托管,待过户完毕由托管方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出卖人;

2.合同中应尽量明确买方履行付款等义务的具体期限,同时可将逾期未履行约定为卖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具体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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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副部长,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李 怡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见习生,有志于从事二手房法律服务,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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