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步道上走,车来性命丢,回顾07年川黔线货物列车撞人较大事故

参考资料:中国铁道出版社,铁道部安全监察司编《2007.9~2008.12铁路交通事故案例》P346~P347页

2007年11月26日15时50分左右,一列货物列车正以每小时50公里的时速行驶在川黔线上行方向綦江站(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三等车站)至綦江北站(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北渡社区的四等车站)区间段的正线上,该列车正在执行的是40130次货物列车的运行任务,列车编组车厢39辆,总重2832吨,换长52.6,由配属于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的韶山3型电力机车SS3-4241号车负责担当本务机车。

韶山3型电力机车

4分钟后的15时54分,40130次货物列车降速至每小时40公里运行至川黔线綦江至綦江北区间段K61+919处时,本务机车SS3-4241号车司机室内,负责瞭望的副司机突然发现运行方向前方约80米处有3名路外人员正在线路上向綦江北站方向行走!由于列车当时所行驶的路段是一段半径达400米的大弧度曲线路段,道路的一侧是民房,另一侧则是山壁,因此此处司机的瞭望距离普遍不足100米、再加上有民房的遮挡,故而司机发现线路上的行人的时候距离只剩下80米左右。

从地图上看,事故发生地就应该在这个区域,明显看到两个大弧度曲线线路

SS3-4241号车的司机当即拉响汽笛试图提醒前方3人立即离开线路避让列车,同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

当40130次列车发出尖利的汽笛声时,前方3名行走在线路上的路外人员好像根本没听到似的,依然自顾自地像在自家客厅一般悠哉游哉地走着,连头都懒得回看一下(这就是传说中的客厅散步,脖子焊死)。

以40130次列车当时的总重和换长,即便已经处在非常制动的过程中,也绝无可能在区区80米的距离内完全刹停,焦急的机车乘务员(不知道是司机还是副司机)甚至探出脑袋朝前大喊,要求行人下道,但是隆隆的行车噪音完全盖过了喊声,前面的行人根本听不见——连尖利的鸣笛声他们都无动于衷,更不用说是人的喊声了。心急如焚的40130次列车机车乘务员无计可施,只能继续鸣笛,眼睁睁地看着前方的3个人与机车的距离以肉眼可见的速度急速接近,直到3个人影完全消失在机车前部风挡车窗的视野中,碰撞最终无法避免。

本厂长绘制的SS3-4241号电力机车二视图

本厂长绘制的SS3型电力机车素体二视图

“POM!”

15时54分,在非常制动过程中的40130次货物列车在川黔线綦江至綦江北区间段K62处以33公里的时速撞上了3名行走在线路上的路外人员,毫不知情、猝不及防的3人当即被撞倒(不知道是被撞飞下线路还是直接被卷入车底,但看情况是前一种可能性比较大),列车则继续前行了近100米后才停了下来。司机通过无线列调联系綦江北站值班员要求赶紧叫救护车后下车察看,确定被撞人员不侵限后于16时04分开车继续运行,耽误行车10分钟。

綦江北站

綦江北站在接到40130次货物列车本务机车乘务员的通报后立即通知綦江县中医院(今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以最快的速度派出120救护车赶往现场。

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检查了被撞3人的情况,宣布这3人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不治身亡。

该事故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根据现场调查和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调查组认为:3名路外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的行为本身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59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上通过”的规定。且丝毫不在意身后列车发出的警示鸣笛,最终导致列车制动不及时与之相撞。3名路外行人违法行走铁路并在列车接近时鸣笛不下道是造成这起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较大事故)的主要原因。

铁路线上行走的路外行人

0130次货物列车本务机车机班乘务员在发现前方线路上有路外行人行走时在第一时间鸣笛示警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其处置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拖延和犹豫,处置过程无可指责。

另外,事故发生所在线路区间为半径为400米的大弧度曲线,且线路两侧一侧是民房,另一侧是山壁,严重限制了机车乘务员的瞭望距离,也是构成该起事故的客观原因。

百万城韶山3型电力机车模型的司机室内景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组认定3名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的路外行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3人都已经身故,所以不再追究其事故的连带责任,铁路方面不承担任何对死者的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方面还是给3名死者提供了一定数额的善后补偿。

牵引货物列车的SS3电力机车

最后,调查组提出了两点整改措施:

1、鉴于此次事故路段属于曲线半径为400米的弧形线路,两侧一侧为民房、另一侧是山壁,影响机车乘务员的瞭望视野,责成相关部门对此情况应及时立项进行整治。

2、铁路公安部门应加大对类似地点的监控力度,增加巡线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劝退线路上行走的路外人员,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如有不配合,可就地采取强制措施。

呵斥路外人员离开铁路线的铁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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