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顿勋爵格言录

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第一代阿克顿男爵,KCVO( 英语: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 1st Baron Acton, 1834年 1月10日- 1902年 6月19日), 英国历史学家、自由主义者。英文常简称“Lord Acton”(阿克顿勋爵)。
阿克顿勋爵被尊为自由主义预言家和史学大师。他的思想不仅让多灾多难的20世纪多了一份厚重,更成了后世的预言。
阿克顿勋爵的文风干净洗练,惜字如金,好像从不怕读者误解他的意思。他似乎在孤傲地用自己的文字建立一种筛选机制:连这都理解不了,那你干脆别看我的书了。
他把自己的读者看得很起——你既然都来读我的书了,那我还废什么话!

适逢阿克顿勋爵诞辰186周年,小编整理了阿克顿勋爵的精彩语录。分享给大家:
关于自由
我所说的自由,意指这样一种保障:个人在尽其信奉的义务时,皆应受到保护,不受权力和多数习惯和意见的影响。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办法就是其少数受到保护的程度。
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隐藏着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几乎无法抵挡它们。面对全体人民的绝对意志,无可吁求,无可救助,无可躲避,唯有背叛。
自由和良好的统治并不互相排斥。自由并不是达到更高政治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即是最高的政治目的。
自由构建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的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
自由之核心和最高目标是良知的统治。
宽容谬误是自由之必需。
财产,而非良知,是自由的基础。
厌恶私有制的民族,缺少自由的第一要素。
法律具有地域性或者民族性,自由则没有。
自由鼓励多样性,而多样性又提供了保护自由的组织手段。所有那些支配人际关系,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皆是民族多样化的结果,是私人社会的创造物。
权威和秩序只是维护人类眼前的现时利益——自由则是要维护人类永恒的精神利益。
自由的本质就是不要信奉过去和往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不依附各种利益、各种狂热激情、各种偏见或各个阶级的一种状态。
自由能促使我们不受国家、社会、无知和错误的干扰而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自由度的大小是同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为生存竞争所进行的搏杀以及与诱惑、性格发生的冲突这些障碍成正比的——这些障碍乃自由之内在敌人。
自由所追求的事业就是正义和德行所追求的事业——反对自由就是反对正义和德行,也就是在捍卫错误和罪行。
自由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
自由是一种义务范畴,而非权利范畴,要求为了实现一种超现世生活的目标而付出痛苦和牺牲。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义务却不能。因此,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比作为一种义务更缺少安全性。
当公民的义务模糊了人的义务时,它便是一种罪过。
自由不是天赋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的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不断生长的状态;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自由是发达文明的一种产物,而不是自然状态的产物。自由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自由,像宗教一样,一直既是善行的动力,又是罪恶常见的借口。每个时代,它总是受着它的天敌——无知与迷信、征服欲与贪恋安逸、强人对权力的渴望和穷人对食物的乞讨——的阻挠。
自由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对身处弱势的少数人权利的保障;二是理性对理性的支配,而不是意志对意志的支配;三是对超越于人类的上帝所尽的义务;四是理性支配意志;五是公理战胜强权。
关于权利
持久的生存斗争剥夺了人们的政治志趣和洞察力,使他们为一口浊汤而急于出售自己的天赋权利,却不知所弃之物的宝贵。
自然法优于成文法,奴隶制违反自然法,人没有权利为一己之私而损人利己。
没有任何与个体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
民族是一个以种族为基础的理想单位,无视外部因素、传统和既存权利不断变化着的影响。它凌驾于居民的权利和愿望之上,把他们形形色色的利益全部纳入一个虚幻的统一体;它为了满足更高的民族要求,牺牲他们的个人习惯和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压制一切自然权利和一切既定的自由。无论何时,只要某个单一的目标成为国家的最高目的,无论该目标是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国家安全或权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还是对一个抽象观念的支持,此时国家走向专制就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无力满足不同民族需要的国家是在自毁其誉;一个竭力统一、同化或驱逐不同民族的国家是在自我戕害;一个不包含不同民族的国家缺乏自治的主要基础。
一个将献身祖国看作最高义务的人,与一个让所有权利都屈从于国家的人,在精神上是息息相通的。他们都否认权利高于权威。
当法律不再神圣,它的捍卫者也不会得到同情。法律的保护者和执行者比违法者更邪恶。合法权威的罪行比不法平民的罪恶更严重。
良知只对自己而不对他人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它尊重别人的良知。因此它倾向于控制权威而扩大自由,它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法则。
有悖于人类良知的任何命令都是无效的。
两个人之间的差别将人类联合在一起,不仅是因为这种差别为共同生活的人提供了好处,而且因为它用一条社会或者民族的纽带使社会结合在一起,使每个人都可以从他人中找到自己的利益。
走向进步的心灵,旁边是静静的传统。
关于历史
史学家不露面时,才会有最杰出的表现。
革命者的凯旋,使史家无立足之地。
评价权威著作,权衡历史记述,要比发现新课题更有价值。
近代史讲述着我们自己的故事,是我们自身生活的记录,是那些未曾放弃未曾停息的努力的记录,是那些仍然牵制着人类的步伐、困扰着人类心灵的问题的记录。
史学家必须与这些诱惑作斗争:他的特殊生活方式的诱惑,来自他的国家、阶级、教派、学派、党派、权威人物、亲朋好友的诱惑。这些影响因素中最可尊敬者乃是最危险者。
历史是个邪恶的老师,只对自由人述说真相。唯有自由人才有资格和能力从中汲取历史教训。
要从历史上升到哲学,把握永恒的问题,免于局限短暂易变之物。
宗教和政治中作为真理的思想,就是历史的力量。
关于权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人物往往是坏人物,即使在他们运用影响而非权威之时。
绝对的权力败坏社会道德。伴随着暴虐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
反抗暴政的能力并不意味着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取而代之的能力。
任何一种政体都需要不断改进和发展,只有当它承受得起这种变革进步的要求时,这种政治体制才是值得称道的。
有许多事情是政府不能做的——即使是许多出于美好愿望的事情也不能做,政府必须把这些事情留给社会上的其他企业去做。政府不能对人民实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包办政策,不能代替人民去发财致富而让人民坐享其成。政府也不能充当人民的教师爷,对人民指手画脚。政府更不能强行改革或迫使人民信仰或者放弃某种宗教。
国家是不能履行良知的功能的。国家镇压犯罪行为,但却不能镇压人们心中的邪恶感。
法律拒绝法典化,目的是延续人的权力的效力。
狂热通过民众展现自己,但民众是极少狂热的。狂热所引起的罪行通常都是出于冷静的政客的谋划。
舆论状态比法律更重要。
不能为某种行为辩护时,就赞美其精神。这已成为一种惯用的手法。
革命的目的是防止以后再发生革命。专制的政府只能通过实力来制衡。
妥协理论折射出政党政治的精义。
关于真理
对溺死的恐惧,已胜过饥渴之苦。
真理有望大获全胜,但依靠的不是自身的吸引力,而是逐步消灭谬误,它不承认任何危险的政治承诺。
真理只能通过揭露错误和战胜异议而使人信服。因此,自由是真理的卫士。
在公众透彻了解法律之前和真理已经变得丑陋之前,法律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本文综合自李强好书伴读、漫天雪798,由新少数派汇编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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