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
原创 胡炳臣 观得法律 2月3日
编者按
《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五讲|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
本文共4532字,12分钟阅读时间
第四讲为我们呈现了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构造及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效力。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针对双务合同设立,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并未局限于双务合同,而是基于两债务的实质牵连性,触发了更广泛的适用空间。本讲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予以阐释和说明。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
比较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的两对立债务之间,我国实证法规定亦是如此。但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存在其它的适用情形?事实上,对于非因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债务,但两债务的对立实质上有牵连性时,国外的立法例多有自公平立场出发,允许其准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例如,根据《日本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各当事人对其相对人所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准用第533条(即同时履行抗辩抗辩权)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1条也规定了合同解除情形下产生的相互义务,可以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另外,依解释肯定可得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亦多有存在。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1985年台上字第355号判决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固适用于具有对价关系之双方债务间。然而,虽非具有对价关系之双务契约而生之债务,其两债务之对立,在实质上有牵连者,基于法律公平原则,亦非不许其准用或类推适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25条所确立的典型情形为双务合同的对立债务之间,现行法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情形缺少明确的规定,但是多数学者亦赞同可以通过对于《民法典》525条的类推适用扩张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原因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核为诚信原则,扩张其适用范围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也符合该制度的规范目的。
可见,为了应对实践中多变的经济生活现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已经扩展至不存在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场合,甚至非双务合同场合。对此,诸多学者在其著作中罗列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存在的扩张适用的情形,笔者认为韩世远教授在其《合同法总论》著述中的梳理最值得参考。韩世远教授将非双务合同债务场合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称为非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其适用场合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变形的场合;二是没有双务合同的对立性却有对价的关联性场合;三是既无双务的对立性,又无对价的关联性的场合。具体而言:
1.基于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变形的场合
第一,因债务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的场合。首先,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填补赔偿(作为原给付义务的变形)、迟延赔偿(作为原给付义务的延长)以及不完全履行场合的瑕疵损害赔偿,这些赔偿债务与原来的债务保有同一性,故同时履行抗辩权自然衍生到这些次给付义务之上。但是,就因违反附随义务所致的瑕疵损害赔偿债务而言,因附随义务通常不能够与相对人的给付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因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就违约金债务而言,有观点认为违约金债务系因违约金合同而发生,并非原债务的变形或延长,因此与相对人的给付义务无履行上的牵连关系。相反观点则认为不应一概而论,应区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具体而言,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可视为原给付义务的变形或延长,与非违约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可成立同时履行关系,进而得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反,惩罚性违约金不属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因而不宜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的场合,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等合同上地位的让与、继承、公司合并的场合,由于并未损及债权债务的同一性,故亦不失其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当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交替而发生变更的场合,由于新旧债务的同一性遭到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随同消灭。
2.没有双务合同的对立性却有对价的关联性场合
第一,在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场合所生的“清理关系”。此时虽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在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各自的义务均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不成立(撤销或解除)而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宜认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类推适用。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被解除且涉及物权复归的场合下,对解除效果采不同的学说可能会得出物权复归的不同路径,但无论采直接效果说抑或折中说,均不排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类推适用。
第二,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从给付义务的产生或为法定或为约定,也可能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产生。原则上,合同一方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之间得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特别是所涉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的关系。当然,若要在具体案型中判断是否存在该种密切关系,仍需综合合同的类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等情况,并结合诚信原则加以确定。较为典型的例子为,双方订立某知名马匹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未交付该马匹的血统证书、得奖证书等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价款。
第三,附义务赠与中的负担义务与赠予义务。比较法上,《日本民法典》第553条规定:“关于附负担赠与,除本节规定外,适用关于双务契约的规定。”可见,日本民法上附义务赠与情形下可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有学者持相同观点,认为在受赠人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场合,如果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而赠与人也没有撤销赠与,在可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给付赠与财产。但通说认为附义务赠与仍属于赠予合同,以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为制度重心,赠与人有先为给付之义务,故对于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且,虽然该种情形下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不与赠与人的赠予义务之间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性质上仍然属于单务、无偿的合同。如果负担义务从价值上已经达到对待给付的程度,其合同性质将丧失无偿性,事实上已不属于赠予,可能转化为其它类型的双务合同。
3.既无双务的对立性,又无对价的关联性的场合
第一,债务的清偿与债权证书的交付。对于某些特殊的债权证书,如票据,由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以取得票据为必要,自应允许清偿人以此等债权证书尚未返还为由拒绝履行,即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此之外,就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交换交付,否则并无赋予其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的必要。因为清偿人根据其受领证书即可避免再次被要求清偿的危险,加之,债权人丢失债权证书(如借条等)情形常有之。此时,如允许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便无法得到清偿,与常理不合。
第二,债务清偿与担保物权的实现、消灭。日本相关判例肯定了消灭担保物权所需的注销登记、担保物返还与清偿之间可以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崔建远教授亦认为债权人在实现担保权时,如需要向债务人清算余额,则该支付与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及标的物移交之间,构成同时履行关系。
此外,在一些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场合,也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比如,押金的返还与租赁物返还的场合,王泽鉴教授指出,虽然租赁物返还与押金返还义务,系基于不同的契约而发生,但是租赁契约与押金契约基于经济上具有关联的同一生活关系,其返还义务实具牵连性。为维持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可认为押金返还义务扣除其应担保的债务后,其余款之返还义务与租赁物返还义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郑玉波教授亦持同样观点,认为如果承租人应先返还租赁物,而后出租人始的返还押金,将导致押金担保范围的无限扩大,于交易实情不合,二者可立于同时履行。
综上可见,学理上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是较为广泛的,涵盖了双务合同的非对立给付、双务合同中本来债务的变形、双务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清算以及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等诸多情形。
此外,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否扩张适用的判断方法,不妨将上述多种情形中提到的“牵连性”作为一种标准,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学理中常为提及的“同一性”,其内涵明显窄于“牵连性”,实际上可以被“牵连性”所包含。同理,所谓的“对价关系”“相互关系”等实际上均可以理解为“牵连性”的一种表现,因此采用“牵连性”标准似乎更加准确。至于对“牵连性”的解释,可采王泽鉴教授所作之阐释:“两个对立债权基于一个经济上具有关联性之生活关系而发生,一方当事人不顾他方债权而行使自己债权,有违诚信原则者,即具有牵连关系 。”基于此,大致可以归纳出可得适用或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三个要件:第一,存在对立的两个债权或债务(给付义务);第二,二者基于同一经济上具有关联性的生活关系发生;第三,在他方债权未实现时,一方行使自己的债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即为第五讲的内容。可见,围绕债务的实质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通过法律解释在诸多场合存在类推适用的可能,而不再局限于双务合同的对立给付之间。暨第四讲和第五讲两讲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介绍之后,下一讲将对我国所特有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进行阐释。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邱智聪:《新订债法各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0.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版。
12.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3.尹腊梅:《民事抗辩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14.崔建远:《履行抗辩权探微》,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5.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6.王洪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