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和范围
案例5-3 宋某某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集(总第39集),第308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裁判要点:准确界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合同”的范围,是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个先决问题。对于这里的“合同”,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
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第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