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代二帝治盗之策怎效果迥异
反映汉代生活的汉代画像砖画面 (图源网络)
——《容斋随笔》札记之十二
南宋学者洪迈在《容斋随笔》一书中,有《汉二帝治盗》一文,对西汉的汉武帝刘彻和东汉的光武帝刘秀惩治盗匪的策略和效果,作了对比性的简要评述。
文章开篇就揭露道:“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西汉时期严峻的治安情况。如都城长安,出现“东市贾万,城西万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的局面。文景之后,偷盗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已发展到偷盗皇家祭祀用品的程度。汉武帝后,偷盗逐步发展为团伙犯罪,以至于皇帝不得不亲自过问,可见京师犯罪活动之猖獗。
接着,文章讲述了汉武帝刘彻面对”盗贼滋起,剿不胜剿”的情况,亲自派使者穿上绣衣,拿着符节凭证,派军队进行攻击,有的部队甚至斩一万多首级。汉武帝并为此制定了严厉的《沈命法》(“沈”同“沉”,现在通常写作沉。),该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意思是,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主管官吏将受到严惩,二千石及以下的官吏一律处死。
据《汉书·酷吏传》记载,天汉末年,关东地区“盗贼滋起”,于是作沉命法。后代有学者注曰:“沉,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与之相连俱死为沉命也。”可见,“沉命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上下相保的连坐制度。武帝时有人“盗发孝文园瘗钱”,结果丞相严青翟因未保护好先帝陵墓而引咎自杀。之前,官员不作为的惩罚力度并不大,往往只是罚款、免官,罪不至死,汉武帝则将惩罚力度增大至处死,这无疑使连坐制变得更加残酷。
但是“沉命法”颁布后,并未受到预期效果。洪迈文章记录了当时的情况:“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沉命法”颁布后,下级官吏害怕不能捕获盗贼被朝廷杀头,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上级郡府害怕因此受到连累,也让下级不要上报。于是,上上下下相互隐瞒,好躲避法令条文的制裁。结果,盗贼渐渐增多,治安恶化状况愈发严重。至宣帝时,偷盗集团常闹得长安市上“百贾苦之”。成帝时,“南山盗贼阻山横行,剽劫良民,杀奉法吏,道路不通,……群盗浸强,吏气伤沮,流闻四方,为国家忧。”仅从京师偷盗活动之猖獗状况,可见“沉命法”执行效果不佳。
接下来,洪迈讲述了东汉光武帝刘秀治盗的策略及效果。刘秀针对东汉初年”盗贼处处并起”的情况,采取的策略第一步是:“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皇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听任盗贼们自已相互纠纷揭发,五个人共同斩杀一人的,免除他们的罪行。第二步是:“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官吏们即使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加追问,只以捉获讨伐的成效论处。第三步是:“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职守的人,都不看作过失,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定优劣,只有包庇隐藏的人才判罪。“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京师取得了“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的安定局面。
洪迈在文章结尾总结道:“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对此,清朝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两帝捕盗法不同》中也专门比较了西汉武帝与东汉光武帝的治盗之策,结论曰:“同一捕盗也,一则法愈严而盗愈多,一则法稍疏而盗易散,此亦前事之师也。”
汉武帝的”沈命法”,本意是以死刑来威慑和敦促地方官吏在捕盗上积极认真,不要玩忽职守,可是“沈命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却使这项法令的主要贯彻执行者即地方官吏难逃死刑。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在规定期限内捕获到规定数量的盗贼是一个很难达到的要求,因为达不到要求将会被处死,所以发现盗贼不报告反倒成为地方官吏保全性命和官职的最佳选择,“沈命法”也就由于得不到执行无疾而终了。
光武帝时治安形势很是严峻,“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光武帝的治盗之策,是把相关人群分为两类。一类是惩治对象——盗贼,另一类是负责治盗的地方官吏。对盗贼来说,“五人共斩一人除其罪”的规定,使原来抱成一团共同对付官府的盗贼们有了两种新的选择:当举报者,杀一个同伙从而被免除罪罚;当举报对象,被同伙举报并杀死。自然,盗贼们在事关生死根本利益上会选择前者。至于,地方官吏们软弱退缩无罪,积极捕盗有功,当然也就无后顾之忧地大胆报告盗情,积极履行捕盗职能了。
其实,细观史实,光武帝治盗之策的成功,并非仅仅是法疏所致,而是采取了一整套综合治理治安措施的结果。刘秀展现了他“以柔治国.宽猛并济”的执政理念:一是推行“轻法”。刘秀认为,天下已定,若发展生产,必须为提供给百姓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生产的环境,所以在法律上“废繁立简”,提出了“轻法”的思想。在他统治期间,减罪、免罪的诏令屡见不鲜。二是综合治理。这在治盗方面更为突出。刘秀废除了西汉武帝时为治盗曾推行的“沈命法”,采取了“群盗自相纠擿”、“徙其魁帅于它郡”等分化瓦解、迁徙渠帅等综合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当然,洪迈评论汉二帝的治盗之策时说“武帝之严,不若光帝之宽”,这固然是事实,但一项政策的失败还是成功,不能简单地归之于严厉还是宽缓,而在于政策所预定的目标与政策的导向是否一致。同时,还在于政策的配套措施产生的综合效应。在这一方面,汉光武帝无疑胜过汉武帝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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