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在爱和温暖的包围中开启《鹦鹉朋友》的共读吧!同学们再见!”说出最后一个字,关掉直播,我轻轻地吐了一口气。效果还不错,心情轻松而欢快!
调整了手机声音模式,微信开始接二连三地响起来。“亲,你有使用译者讲座的照片吗?译者刚才在交涉这件事。”“不要把PPT分享出去,可能涉及到侵权了。”我的心瞬间紧张起来。这次交流课的PPT确实是用了译者讲座里的背景图和部分图片。
我平时也还比较注意版权这一块的。这次使用,是因为作家讲座结束之后,把她的PPT直接分享给我们共读设计小组了。当时,我看到她分享的时候,我心中非常高兴。她PPT的背景简单但是及其适合这本书的基调,里面很多图片也是彩色的。而我从书上照的图片是黑白的,而且有点透背后的文字。所以,当即决定使用这个背景,以及其中的部分图片。心里还美滋滋地盘算:啊!这个课件导读,再用这个课件结尾,还有一种浑然一体的感觉诶!
整个直播进行得很流畅,孩子们的参与度也是非常地高。可是,我却瞬间陷入“侵权”的忐忑之中。好在,还没有把PPT本身传播出去,迅速道歉,也得到了译者的原谅。侵犯知识版权这件看似遥远的事情,倏忽间就来到了身边。
在这次事件中,我直接使用译者分享给我们的PPT设计,只是添加进了我自己的文字内容,用作于公益的阅读交流课。这到底有没有侵犯到知识产权呢?总则第三条这样表述: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对照第5点和第6点,如果PPT能够对应的话,好像我也不存在着什么太大的侵权行为。因为前提是译者已经把PPT分享给我们,并且没有申明不许使用,而且我用作的是公益分享。当然,我没有指明作者的姓名也是有问题的。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和第六点好像也还能够挂得上边,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是不是和二十二条对应着读呢?条分缕析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带着这个困惑,咨询了几个朋友。得到的答复比较一致: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的图片,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图片的出处,即便是用于公益活动,也算得上是一种侵权。可对应二十二条和四十七条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