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提供了这样的证据,仲裁判公司赔付10年加班费11万元

这是一个虎哥帮助处理的真实劳动纠纷的案例,当然,员工小王上班与同事打架被开除的事情咱先不多说了,仲裁裁决未支持这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在今天讨论的内容,今天就分析一下我帮助小王申请主张10年加班费并最功获得支持加班费11万元的过程。

小王是一家国企的人事主管,工作10年了,去年因为某些原因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找到虎哥帮助维权,说实话,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开始我就觉得不太好弄,确实存在严重违规情形,就重点放在主张加班费这一块吧。

小王的工资不高,这10年来,身为人事主管的岗位,几乎每天都有加班,尤其是周六周日还有法定节假日,公司习惯性安排加班。但每个月的工资加绩效奖金等合计也就2000多元,确实不高,但他提供了这10年来的部分考勤记录、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的工作邮件往来等证据,我觉得这个加班费可能比较好操作,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进行整理与仲裁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从这一条简单分析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基于劳动纠纷的特殊性就应当适度倾向劳动者,因为关于加班证据劳动者一般情形下是无法充分掌握有效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那这一条司法解释就充分作了更加明确的补充,劳动者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提供初步的证据,进而证明单位掌握全面加班的事实证据,这样就将难题抛给用人单位,你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举证无效,否则你必须要全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那就得以劳动者的说法为准。

而小王向仲裁提交的大量有效的关于加班相关的考勤记录、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的工作邮件往来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日常完成工作确实需要通过超时加班才能有效完成工作,而且大部分均为公司领导要求加班,实际上公司也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

作为公司来讲,小王提交的这些证据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公司安排小王长期并习惯性加班的事实,公司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小王加班的事实,或者公司得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小王没有加班,公司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不了就应当依小王的主张来核算加班费,而且是10年的连续加班的加班费。

公司对于小王的各种举证也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来反驳,最终就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仲裁裁决:小王10年来习惯性在公司的安排下利用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完成工作,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合计该付未付加班费11万元左右,应当予以支付。

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关于支持10年加班费的裁决,必须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工资确实很低,所得劳动报酬收入仅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略高一些,二是劳动者有能力提供足够多的、有效的考勤记录以及事实上有加班完成本职工作的证据材料等。

当然,接下来这个理由只是虎哥个人的判断,那就是比如小王这样的,工作了很多年,犯了一些不算大错的错误,与同事发生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打架斗殴,但确实违背公序良俗的,支持经济补偿金确有不妥,那就从平衡的角度出发,支持加班费的方式加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这个原因应当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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