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七老八十还骑电动车,结果惨了

两位老人,一位年近八旬,一位年近七旬;两人在一个周六的早晨,一个驾驶电动自行车,一个驾驶电动三轮车,结果两车发生剐蹭。年近八旬的老人受伤,被送进医院,至今昏迷不醒。由此产生的巨额住院费让家人不堪重负,其年近八旬的老伴不得不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法庭判定年近七旬的老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一特殊的案件引发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高龄老人是否应当禁止驾驶电动车?

两车剐蹭  一人受伤

医护费用成重负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5月9日。现年69岁的张某,早晨驾驶“捷马”牌电动三轮车,沿芜湖市黄山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马氏锁业商铺附近停车。8时7分,张某打开该车左侧车门,车门与沿该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赵某受伤,彼此车辆也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

赵某现年79岁,是芜湖师范学校退休职工,受伤后被送往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被诊断为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俗称太阳穴)硬膜下出血、重度颅脑损伤、脑疝(脑组织移位超过一定限度)等。

2020年6月8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赵某一直在医院处于昏迷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医疗护理费用与日俱增,让家人有些不堪重负。虽然张某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但可谓杯水车薪。据赵某的老伴童某介绍,赵某受伤后脑部有积水,医生建议做引流手术,仅这一项的费用就高达10万元。

童某今年78岁,是原色织布厂退休职工,她与丈夫赵某靠微薄的养老金度日,经济上并不宽裕。如今赵某昏迷后产生的巨额医护费用让童某不堪重负、焦虑不安。为此,一些亲属去张某的住所索赔,双方一度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甚至惊动了属地派出所。

对簿公堂 被告拮据

赔偿费用难支付

由于向张某索赔未果,迫于无奈,在赵某的诊疗尚未结束的情况下,童某以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2020年7月24日上午,镜湖区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8.4万多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赵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了诉讼请求中赔偿金的产生依据:自事发当天赵某入院治疗开始,至今已经发生医疗费用达22万余元,加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到开庭前一天,总计产生的费用共计23.6万余元。由于该起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将上述费用减半后,再减去被告张某已经垫付的3.4万元医疗费,目前还差8.4万元需要张某给予赔偿。

开庭这天被告张某没有出庭,全权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该诉讼代理人认为目前赵某还在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具体票据加以认定;而且赵某本来便患有高血压、气管炎等非创伤性疾病,这些医疗费用应该从目前赵某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剔除。

在法庭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介绍了张某的经济状况。张某是来自巢湖农村的农民,现在投靠儿子在芜湖生活。他年轻时当过兵,目前主要收入来源只有两笔,一笔是每月300多元的农民养老补助,另一笔是每月200多元的退伍军人补贴。张某的诉讼代理人称张某的存折上现在仅存1000元钱,难以承担巨额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对于被告方的主张,原告方表示不能完全接受,称被告的儿子在芜湖开金店,应该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对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解释称:“所谓的金店只是一间加工金饰的小店铺,经济实力有限;而且张某的儿子不是侵权行为人,并没有替父亲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法官调解 当庭劝说

高龄老人驾车

镜湖区法院资深法官汪晓强庭长是承办这起案件的审判员,他表示审理这样一起高龄老人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感到非常痛心。

汪庭长介绍,原告赵某还在医院,治疗尚未结束,其老伴就到法庭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原告方可能想通过诉讼先解决一部分赔偿金的问题,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再参照此次诉讼结果继续向被告索赔。这也说明已经发生和未来还将继续发生的巨额的医疗费的确让原告不堪重负。可被告张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也让汪庭长清楚地意识到,张某基本没有能力支付赵某巨额的赔偿费用。

面对这种情形,庭审期间,汪庭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并引导当事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苦口婆心地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在法庭的引导下,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方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去说服张某及其亲属一次性支付9-10万元的赔偿金;但原告表示如果是一次性赔偿,赔偿金必须在30万元以上。

由于双方的主张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此案尚未宣判,汪庭长表示还是希望在宣判之前,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心平气和地达成双方都接受的方案,一次性解决这起侵权纠纷。

这起案件的审理,也引起汪晓强庭长对高龄老人驾驶电动车的担忧和质疑。他说:“作为一名普通的市民,在街上我经常看到一些高龄老人骑电动车送孙子上学或者独自出行的情形,看到他们骑车的速度,我总会捏一把汗,老人身体再好,到了七老八十的时候,身体状况、反应能力都每况愈下,骑速度那么快的电动车出门实在风险太大。而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我在想,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应当对电动车的驾驶人资格进行规范?高龄老人开车的危险性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立法者的高度注意。在出行方式多元化的今天,高龄老人出行要么步行,要么还是应该借助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对'五小车辆’的规范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尽量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血的教训但愿能给依然在骑电动车的高龄老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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