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下)
1.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三方关系)。
2.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效力待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3.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效力:产生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1. 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人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
义务人作出下列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①分期履行
②部分履行
③提供担保
④请求延期履行
⑤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3)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5)视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