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与纳税?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减税
在一个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肯定会碰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旧货需要处理,而这个时候,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税率如何确定?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等等,这些往往困惑着一些财务新人,接下来汇总列示一下
首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的处理方法: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和其他旧货物品,按正常销售13%或9%的税率,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 13%或9%)*13%或9%,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和其他旧货物品,可以采用简易计税,且有两种处理方法: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 3%)*2%,而且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开发票的时候征税方式选择减按征税
(2)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税率直接开具发票,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 3%)*3%,此时,就是既可以开具专票也可以开具普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视同纳税人抵扣过进项税额
比如,此前进项税额认证抵扣都是有时限的,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没有认证抵扣,这种情况也是要视同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所以只有是按减征2%还是放弃减征两种处理方式,对应的就是能否开具专票,同样按2%,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 3%)*2%,不可以开专票,和一般纳税人是一样的处理方法,按3%征收率的也是和一般纳税人一样的
申报纳税报表填列: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的为未减征的税额,减征部分的税额填列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如,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价税合计160000,按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开具普票,金额155339.81,税额4660.19
则增值税主表第5栏填列155339.81,第21栏填列4660.19,第23栏填列3106.8(155339.81*2%)
在附表(一)中填列,第11栏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对应的开具的其他发票中填列:销售额155339.81,税额4660.19
小规模企业,销售额正常填列于主表3%征收率一栏,并且需要填列附表扣除的计算中,3%的就填列于3%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扣除额是填列价税合计
以上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开票及申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