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除了经济补偿金,还有一笔钱记得索取,是工资的3倍

小孙在公司工作了5年,年前因公司业务调整,小孙收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按劳动合同法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小孙向公司提出另一笔补偿金:他2019年没休年假,按他12年的工龄,本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3倍工资的标准给予10天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
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金。原因是小孙自己没提出休年假,况且2019年他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

究竟谁有理呢?曼姐和大家一起来分析。

一、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工作满1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年休假天数分为三档: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以下5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因小孙工龄为12年,公司提出的小孙2019年休了2个月病假,未达到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因此,小孙2019年还是应该享受10天的年休假。

二、跨年安排年休假的规定

对于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需要的,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

由于小孙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已无机会跨年安排年休假。

三、未休年休假报酬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小孙为例,他的月工资为8000元,月计薪日21.75天,折算为日工资应为:8000÷21.75=367.82元

因小孙2019年的工资一直正常发放,相当于已经发放了100%,公司应给小孙发放的未休年休假报酬为:

367.82元/天X10天X(300%-100%)=7356.4元

小孙2019年没有休年假,而现在离职了,公司应当按照标准支付报酬。

由于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孙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小孙在2019年休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9年 1条观点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大家离职时,千万别忘了,除了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未休年假,这里还有一笔年休假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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