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为什么律师还是建议你订立公证遗嘱

前几天有人咨询笔者一件关于遗嘱的案例:一位老太太写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定由小儿子继承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老太太过世以后,小儿子拿出遗嘱,要求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兄弟姐妹均不予配合。

其他的兄弟姐妹要么觉得老太太写这份遗嘱时候已经神智不清了、要么觉得写遗嘱是受小儿子逼迫的、要么觉得这份遗嘱压根儿不是老太太写的,是小儿子伪造的……这种情况下,小儿子需要向法院提起确认遗嘱有效之诉。

民法典生效以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但并不意味着公证遗嘱不是最好的订立遗嘱的形式,对于年长的的,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订立公证遗嘱。为什么呢?

第一,自行订立遗嘱,可能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形式不合法。

遗嘱形式有很多,可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等,都要求符合法定的形式。对遗嘱所做的形式要件规定,其本意在于通过形式要求来尽可能的避免背离被继承人真意的“遗嘱”内容来执行,形式不合法的遗嘱,即便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遗嘱因保管不当而丢失。

自行订立的纸质遗嘱,可能会因为保管问题丢失、毁损。我看到过一个真实案例,父母立下遗嘱将遗产指定给女儿继承,在女儿拿出遗嘱的时候,兄弟一把夺过遗嘱吞进肚子里。

此外,纸质遗嘱还有被篡改的风险,如果是录音录像等电子形式的遗嘱,还要保留原始件。

第三,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遭到质疑。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但很多人订立遗嘱,都是因为年纪大了或者生病了,才考虑身后事。此时订立遗嘱,很有可能日后被质疑,老人是不是神智不清了、是不是老年痴呆了,人已过世,再去鉴定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很困难的。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笔者建议年长的人订立公证遗嘱。

依据《遗嘱公证细则》,订立公证遗嘱时候要制作谈话笔录,对遗嘱人的身体、精神状况进行记录,如果遗嘱人年老体弱、是危重伤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在与遗嘱人谈话时还将录音或者录像。

公证遗嘱几乎不太可能因为形式问题导致无效,且由公证处保管备份,在生效前处于保密状态,十分安全。

公证遗嘱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订立公证遗嘱需要哪些材料呢?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的神志清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遗嘱的重要性,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不立遗嘱“后患无穷”,遗嘱的重要性你真的了解吗?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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