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