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连带债务人无力偿债怎么办
|
||
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设计,其主要功能就是将部分债务人无赔偿能力的风险,通过债务人连带赔偿的方式,分配给其他债务人,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全部受偿。而按份责任则是将超出份额不能清偿的风险分配给了债权人。民法典中关于“二次分摊请求权”的设定能够更好地规避连带责任人恶意逃避承担责任或者与原告通谋损害其他连带责任人利益等情况。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侵权给丁造成了90万元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对丁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故三人各自对丁承担30万元的债务。甲应丁的请求一个人对丁承担了全部90万元债务。随后,乙的经济状况突然恶化,无力偿还甲的追偿债务,甲此时应当如何向乙、丙二人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当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检察官解析:本案中,甲在清偿了全部9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乙和丙各追偿30万元。因此时乙经济状况突然恶化,无力承担被追偿的30万元,甲对能够承担债务的丙享有“二次分割请求权”。甲有权请求丙就乙的30万元债务与自己平均分摊15万元,故甲可总共向丙追偿45万元。等乙经济状况好转后,甲、丙可各自再向乙追偿15万元。 检察官小贴士 连带债务二次分摊请求权的基础是矫正正义,是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平衡了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增加了已经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的追偿途径,也更符合现实生活中的需求。 (——《检察日报》2021年6月23日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