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与固有观念不一致的一面,法科生看过来
潜意识里的固有观念
你的潜意识里有没有一些固有观念:
吃饺子要蘸醋;
长相猥琐的人十有八九是坏人;
坏人都该死;
杀人肯定是犯罪。
做任何事情,时间长了都容易形成固有观念,学习刑法亦是如此。
一些刑法教材里这样写:
盗窃罪、诈骗罪是结果犯,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
强奸罪是行为犯,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是行为犯;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
对了吗?错了......
谁给我一个回答?(刀郎的歌声在回荡)
什么是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我敢打赌,看完上述这些定义还是一脸懵逼……
那是因为选择性地忽略上述定义的重点,仔细LOOK,
结果犯是……的犯罪
行为犯是……的犯罪
危险犯是……的犯罪
有说结果犯是什么罪名吗?什么罪名是危险犯吗?NO! NO !NO!
事实上,这三个定义都有个约定俗成,即假定在既遂形态的基础上而言。
不同停止形态的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在我国,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并不是针对具体罪名而言的,而是就该罪名的具体犯罪形态而言的。同一个罪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还可能是危险犯。换句话来说,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与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有关,可以存在于同一个罪名中。
【例1】敲诈勒索罪既遂是结果犯,敲诈勒索罪未遂是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
故意杀人罪既遂是结果犯,但故意杀人罪未遂则是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
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例2】放火罪既遂是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无论是否有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害都后果,放火罪都已经是既遂状态了。见依据《刑法》第114条。
但放火罪同样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加重的法定刑处罚。见《刑法》第115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例3】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控制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无论是否卖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即为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拐卖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小结
总而言之,教材上写的,或我们常说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放火罪是危险犯,强奸罪是行为犯”,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是一种一般性的表述,是假定在既遂形态基础上的表述。
类似“北方人能喝酒,湖南人不怕辣,广东人爱喝汤”,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的。
固有观念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对于正确理解刑法,有很强的干扰作用。但于法科生而言,克服固有观念,跳出潜意识的桎梏,是一道通往法律殿堂的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