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男子当年为哄丈母娘,婚房只占1%!离婚时330万房产分得不足3万…法院判了!
没有家暴,
没有出轨,
只是和平分手,
但小丽和阿强
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
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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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
且小丽占比99%。
虽然阿强辩称此举
只为“安抚丈母娘”
但近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案改判依法支持了小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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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
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
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
其中首付100余万元
由小丽的母亲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
由小丽和阿强共同
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办理房屋登记时,
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
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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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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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
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
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
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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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
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
小丽占99%的份额,
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
由100余万元首付款
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
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
阿强仅分割房屋1%,
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
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
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
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
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离婚分割财产应当
依约定按份处置。
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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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则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
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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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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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
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改判小丽支付阿强
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