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1 每日一税】这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20210321   每日一税】

这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3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抽逃注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可按规定对其发起人、股东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按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抽逃企业注册资本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按规定对其发起人、股东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按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抽逃资本及其法律责任

抽逃资本,也称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额。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犯抽逃出资罪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自然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修正版)》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修正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M科技公司是M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2021年2月,因M科技公司被供应商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抽逃出资。M集团是否犯抽逃出资罪呢?

案例解析: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查阅M科技公司账簿,该公司2018年4月5日转账支付M集团960,账列“其他应收款——M集团”借方余额960万元,M集团账列“其他应收款——M科技公司”贷方余额960万元。

看到这里,很多老师会认为M集团犯抽逃出资罪,后果很严重。

可是,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第二天,M科技公司给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规定:M集团向M科技公司借款96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6%,于2021年4月4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后市场监管部门经慎重研究认为,M科技公司股东M集团的借款行为为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不予处罚。

A公司不服,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公安机关聘请权威机关对M科技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原件鉴定,该协议为3年前签订。

最终公安机关出具结论与市场监管部门结论一致,不属于抽逃出资。

每日一税提醒:母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属于合法的正常的资金拆借行为,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了合规的账务处理,不属于抽逃出资。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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