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商砼公司的老板老刘很高兴,建工集团欠...
今天商砼公司的老板老刘很高兴,建工集团欠了他两年多的混凝土款1050万元终于给了,但是给的不是现金,而是一张11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老刘找人把这张商业承兑汇票以5%的贴现率贴现出去,实得现金1115.5万元,比建工集团直接给钱还多赚了65.5万元。
可能有人要问,这家建工集团是不是脑子有问题?欠老刘1050万元,却给了11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实,建工集团一点都不傻,因为老刘能拿到这张商业承兑汇票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是老刘再给建工集团开950万元的发票,加上前期开具的1050万元,总共给建工集团开了2000万元的发票。
我告诉老刘,你这样干,税收风险太大!你这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你虚开了2000-1050=950万元的发票,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会被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另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老刘认为我在吓唬他,他的理由是商砼公司的客户中有很多不要发票的,现在多开950万元的发票给建工集团,只不过是把客户名字换了一下,我们公司该交的税一点都没少交,所以,通过虚开发票获利的观点不成立。
我对老刘说,也许你公司没少交税,但是,建工集团取得了这950万元的发票,少交的税收如下:
1、增值税。
建工集团多取得9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的,因为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建工集团多取得了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950/1.03×0.03=27.67万元,少交了增值税27.67万元。
2、城建税及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少交了27.67万元,这三项税合计少交27.67×(7%+3%+2%)=3.32万元。
3、企业所得税。
这张9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工集团计入成本的金额是950/1.03=922.33万元,冲减了应纳税所得额922.33万元,少交了企业所得税922.33×25%=230.58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建工集团共少交税27.67+3.32+230.58=261.57万元。
所以,这个建工集团多付给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换来261.57万元的税收利益,非法获利161.57万元。
老刘说,你计算的没问题,但是,很多公司都这样干,根本查不出来,没问题的!
我对老刘说,不是查不出来,而是没想查你,试想一下:
1、你给建工集团多开了950万元的发票,为了符合三流合一政策,建工集团肯定会要求你配合走资金流,这样的话,建工集团会指定一个账户让你把资金回流,到时候你怎么入账?往来款?长期挂账能不被发现?
2、再说建工集团,虚增了950万元的混凝土,为了让账看上去正常,会采取虚增库存或虚增消耗等方式,把虚增的950万元混凝土解决掉。这个过程中,非常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因为现在金税三期系统功能很强大,一旦企业财务或税务指标出现异常,就会做出提醒,进而有税务人员上门检查;
3、虚增的950万元成本带来的利益最终到谁那里了呢?不可能是一个人,有可能是几人或者一个利益集团,如果他们分赃不均,有人把这事捅给税务机关呢?要知道,一旦有人实名举报,税务机关是必须给予答复的!
所以,你干的这事风险巨大,绝不能答应开这950万元的发票!
老刘说,风险大也没办法,这个建工集团是我公司最大的客户,我可得罪不起!如果被查到,我该补税就补税,反正每次来查,我公司都得补税!
接着,老刘介绍说,咱们市周边总共有5家商砼公司,这5家公司情况都差不多,只是几家公司的产值有大有小!税务几乎每3年左右就来查一次,商砼公司的产值不同,要补的税也不同,每次来查,老刘的公司都是补税300万元左右。
我对老刘说,你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需要补税,肯定是有理由的!
如果企业收入不少记,成本都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平时规范化经营,该交的税都足额缴纳,是完全可以避免每次税务检查都需要补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