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我市两起典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我们破坏了环境、违反了法律,应该赔偿”,6月11日下午,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两起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两家涉事企业做出了诚恳表态。这是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代表市政府同作为损害赔偿义务人的涉案企业进行的第一次磋商,并就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等达成一致。

会上,市生态环境局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两起案件都是非常典型的环境违法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案件

一起是我市某大型化工厂因安全管理失误,暴雨天气下原油灌区溢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海洋环境损害。

另一起案件是我市某大型水泥制造企业,篡改废气排放在线监控设备连续超标排放废气。

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查处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组织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全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随后,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宣讲了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政策;专业机构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了解释;法律顾问单位就本次磋商的合法性、合规性给予了肯定;与会各方重点围绕案件损害赔偿方式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综合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拟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开展两起案件的赔偿工作。

会议责成企业编制替代修复方案,开展研究论证,方案通过后尽快组织设施。企业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将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修复过程全面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将深刻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承担起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生态环境管理,提升日常运营监管水平,走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服务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此次磋商会议的召开,是大连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运转的积极实践,对于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有着积极意义。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继续对损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追究一起, 做到损害必偿、应赔尽赔。‍

小贴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什么?

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2018年全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内涵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要接收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为什么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重要方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以往,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环境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法律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排污者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肆意排放污染物,却不用赔偿环境损失,造成“环境损害难修复、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如今,为了切实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国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不再由政府替企业买单,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同时,这项改革以民事法律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也是对以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督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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