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关于宪法中的中央国家机关常考点介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是宪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在各类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常见考点,下面老师就宪法中的中央国家机关常见考点进行一些介绍。
宪法中的中央国家机关常见考点主要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性质和职权、国家主席性质和职权、国务院性质和职权、监察机关性质和职权等。
接下来老师针对每一个考点进行详细讲解,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职权,常考点在于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掌握,可能在选择题或者判断题出现,例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或者反过来考察即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主体是?所以大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要重点掌握,特别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性质和职权,常考点在于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掌握,要特别注意掌握的是:制定非基本法律、宪法和法律解释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这些考点通常会在选择题中出现,例如:下列哪些主体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另外还要注意一个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关于国家主席性质和职权,大家需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特别重要的一个考点是国家主席连续任职限制取消了,可以连选连任。国家主席的职权中重点掌握一下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即可。关于国务院性质和职权,大家需要掌握国务院性质即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还需要掌握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职权方面需要重点掌握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块内容,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要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做好区分。
关于监察机关性质和职权,我们首先要掌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中有些知识点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考点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里可能会出现选择题,例如: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哪些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或者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怎么着?实际考察的就是两个互相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好了,关于宪法中的中央国家机关常见考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这次介绍能对大家的考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