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易被忽略的重要福利——社保

小案例

2018年1月,赵青入职了乐圣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任销售一职,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几个月后赵青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于是多次和老板商量要求缴纳社保,但是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赵青一气之下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是仲裁委却以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了申请;赵青又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也告知赵青该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即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那么为什么赵青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寻求救济的时候却被拒绝呢?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由此可见,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属于社会性质管理范畴,劳动者可以去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申请执行,而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拓展课堂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在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只要劳动者符合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已按照规定缴纳了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缴纳社保”并非一项福利政策,而是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劳动事实的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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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我们听到的“五险一金”,到底分别代表着什么呢?

1、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是劳动者退休后的一项重要保障,养老金的金额一般与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相关。参加基本养老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15年的,按月领取退休金,缴得多,退休金就越多;如果未缴满15年的,则将养老保险账户里的储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再按月支付养老金。

2、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的金额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3、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要领取失业金,失业者需要满足:(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开除、辞退、除名等;(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金有时间限制,例如缴费满1年但不足五年的,失业金领取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4、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因犯罪、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属于工伤待遇范畴。

5、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承担(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6、住房公积金:一部分由单位缴存、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之后,连同单位部分一同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非员工退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情形。

郭律师小提示

一般而言,“五险一金”缴费是同样的基数,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同的比例,个人缴得越多,单位承担的就越多。有些人认为“五险一金”不重要,个人扣除的部分少,到手的工资就越多。在这里,郭律师要提醒小伙伴们,切不可因为小利而造成更大的隐患。

Tips:倘若劳动者因为单位未缴社保而提出离职申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最不可忽视的基本权利之一,关系着劳动者各方面的发展和生活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要求足额缴纳社保,一般直接向社保机构反映即可,此类案件不是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社会保险有了初步认识之后,希望踏入职场的小伙伴们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能够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所享有的权利,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掌舵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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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职场法律的那些事儿”专题由郭彦忱律师独立完成,整个专题分为“入职”、“履职”、“离职”、“后续”四个部分,本篇为整个专题的第七篇,“履职”部分的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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