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习《论犯罪与刑罚》

没事的时候,翻翻读书笔记,看看摘抄,比在路上捡到钱还高兴。借着贝卡利亚写的《论犯罪与刑罚》,总结一下我对刑罚的理解。

孟德斯鸠说过: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我的理解是,刑罚本身也是恶的存在,对于犯罪的惩罚有尺度的要求,罚其所当罚。

法律在本质上来说是正义的反暴力的,追求和平的秩序和生活的安宁才是法律的目的。法律受到所在时空的道德规范、伦理观念或者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并且也应当受到这些价值观念的影响。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走后门找关系,而是充分尊重人的情感和本性。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情感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都是有害的,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当然受到价值观的影响,尤其是正义观的指导,正义的理想在于公平地分配资源和成果。

从最初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到今天的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审判,国家通过法律垄断着何时允许使用暴力的权力。犯罪和刑罚就有因果上的联系,对于那些犯罪的人,因为他们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破坏了和平的秩序,那么刑罚作为必然的结果,就会降临到他们身上,这样的刑罚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你犯罪了,所以要接受刑罚。

刑罚的目的可以分为现实目的和道德目的,道德目的具有正当性,现实目的具有功效性。

从道德性上来讲,犯罪的人伤害了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被害人的损失也只能从犯罪人遭受刑罚来弥补,这既是情感上的弥补,也是对于犯罪人的惩罚,这也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报复,也算得上是复仇。

刑罚的清除和威慑是现实目标,也可以说成是预防犯罪。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清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当经过仔细的推敲,一旦建立了对应关系,他就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贝卡利亚虽然写的是犯罪和刑罚,但是他确实一位悲悯的人道主义者。他对刑罚的考量,完全是基于人,作为共同体的一份子,不偏不倚,惩罚犯罪,而不是要惩罚人本身。

贝卡利亚还说过: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但不是执法者的美德,执法者的美德是公正。滥施极刑从来没用使人改恶从善,严酷的法律可以通过减少人道精神促进犯罪。残暴的精神不光为那些令人愤恨的犯罪人所有,同时立法者甚至民众在面对犯罪时也是极具残暴特征的,人们往往预设灾难属于他人,自己是不会犯罪的,受到侵犯的心情比实施侵犯的愿望更为强烈,因此也希望加重刑罚来保全自身,这样的想法是朴素的,也是天真的。刑罚的残酷会造成相反的后果,第一,犯罪和刑罚会失去是指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惩罚,犯罪的人会用错上加错,来掩盖犯罪、逃避处罚,这会导致更多的犯罪发生。

贝卡利亚在书中提出的观点被后世总结概括为: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今天仍然是刑罚的灵魂与基石。对于罪刑法定,贝卡利亚这样论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会自然地把犯罪当做起因,把刑罚当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并且通过法律的颁布,将犯罪和刑罚对应起来,按照罪行相适应的比例排布,使得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这里的大于不能失衡,贝卡利亚择定了两条标准:1刑罚的坚定性,2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罚制度,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且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等人性化的制度,基本上也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死刑也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拿着贝卡利亚的尺度来衡量今天中国的刑罚制度,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死刑的适用和废除上。对于死刑,刑事政策上规定了少杀慎杀,保留死刑的原则,刑事司法过程中,最高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严格把控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适用标准,死刑数量逐步下降。死刑也成为国际社会攻击我们国家的一把利器,说成不尊重人权。

我对死刑的看法有3点。第一,死刑的威慑性到底有多大,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是不是最佳的报复方式?正义的观念也影响着死刑的存废,杀人偿命的观念在今天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对于社会关注的恶性事件,民众对于死刑的要求,是不是可以左右法院判处死刑,也就是舆论干预司法的问题,是不是为了迎合,就可以放弃既定的刑事政策?第三,死刑面前人人平等?为何高官犯罪判的最多的是无期和死缓,很少适用定格的立即执行?

曾经听过一位法官讲中国的刑罚结构存在生死两重天的弊端,如果不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实际关押的年限在20年左右,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变得更短。或许这也是死刑不能废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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