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规定和措施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老赖现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
摘自广西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0-05-20 17:35:30
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34830.shtml
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决议》这是继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专项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后,高度重视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为全区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支持。《决议》强调,要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全面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加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结合广西实际,《决议》对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作出规定。规定要依照有关规定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等纳入预算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偿付机制的规定。规定要加快推进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信息数据归集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广西信用信息共享体系;明确社会治理、综治信息部门应当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规定要建立完善公检法三家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结合我区实际,对发挥法院主体作用作出规定。规定积极探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规定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规定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制度,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推行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增强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决议规定要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规定实行诉源治理,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规定负面惩戒与正面激励相结合,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支持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自动履行、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确保执行权依法行使,对加强监督作出规定。决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规定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切实落实有关执行工作的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执行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强调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社会理性认识执行难。
目前,全区各级法院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决议》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凝聚共识,以非常之势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