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复杂的打印遗嘱,可能有数十种情况造成遗嘱无效

【今日说法】复杂的打印遗嘱,可能有数十种情况造成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适应社会科技发展新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在已经废止的1985年《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即使内容真实,但是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今天就详细研究一下打印遗嘱。比如下面这份打印遗嘱,你的第一眼是否有效呢?

大多数人可能根据打印遗嘱的通常理解,就会这么操作,因为平时打印个文件都是这样,打印完了签名就生效,殊不知,这个打印遗嘱100%无效。为什么呢?我们看看《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36条:“①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③注明年、月、日。

就是这么短短40个字,会决定一个人一辈子的心血、一辈子的亿万积蓄、临终前的遗愿、以及一个或者数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命运,弄不好造成子女之间打来打去,甚至家破人亡。如果遗产是一个大公司的股份,还会影响公司、股东、成千上万职工、或者一个产业……,遗嘱生前立、死后生效,人死不能复生,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让死者复生陈述、表达、解释其真实意愿,可见一份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多么重要。

《民法典》1136条,看似简单,但现实世界错综复杂,各种情况均可能出现,看似简单的打印遗嘱就会出现大大的?比如A有一儿一女,一个8岁的孙子,欲立遗嘱将自己北京的8套房子给孙子,36根金条以及其他古董、字画、存款给女儿,找来两个村干部做见证人。可能出现以下实际问题:

问题

具体情况

可能出现的随意情况

谁去操作电脑?

家里有电脑、打印机,但A无文化、不会操作电脑,或者卧病在床无法操作电脑,A口述,两个村干部全程见证,A及两个村干部在每一页遗嘱签名注明日期。

儿子负责操作电脑打字、打印

8岁的孙子负责操作电脑打字、打印

女儿负责操作电脑打字、打印

一个见证人村干部操作电脑打字、打印

又单独找来一个人负责打字、打印,比如邻居,而这个人没有签名

谁去打印?

A会操作电脑,在自己家里操作电脑打字,两个村干部在场见证,家里没有打印机。

A自己拿出去打印

A让一个村干部拿出去打印

A让儿子拿出去打印

A微信发给打印店,打印店打印好给送到家里

A微信发给打印店,然后让8岁的孙子去打印店取回来

A打完字,自己带着U盘和两名村干部一同去打印店打印

签名

A及两名村干部在每一页均签名

A及村干部在每一页均签名并按手印

A及两名村干部只在最后一页均签名

A在每一页签名,两名村干部只在最后一页签名

日期

只写了月日,比如6月16日,未写年

所以,看似简单的打印遗嘱,可能会遇到各种实际情况,导致遗嘱效力待定,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是:

1.打印遗嘱应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操作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打印遗嘱是新增加的法定遗嘱形式,实为新技术发展及电脑普及运用的产物。其突破了遗嘱主要以手写形态出现的局限,允许遗嘱人以电脑制作并以文本形式打印出来。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打印遗嘱实为电子打印制作出来的书面文本,因其缺乏特性而较易复制改动,故其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制作并反映其真实遗愿,相较自书遗嘱而言,实难证明。因此,当遗嘱人以打印形式设立遗嘱时,要求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上逐页签名,以证明该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遗愿,而非他人随意伪造。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为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还需保证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以防止打印遗嘱伪造的可能。

4.最后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遗嘱的末页,应以签字的形式注明遗嘱设立的年、月、日。

5、【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规定】《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结三个要点:①两个见证人;②遗嘱人、见证人每页都签字;②年月日要标明。

具备这些要件,打印遗嘱发生遗嘱效力。

我们来看看那些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打印遗嘱:

案例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598号民事判决书(摘要)

朱某1提交了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朱启仁,(身份证号:×××),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北二里庄10号,这里是我名下的三间平房,房产证号为,东字第XXXX号,两间北房每间各为14.95平方米,一间西房为10.8平方米。这三间房是我父母留给我的财产,是我和老伴董某(身份证号码:×××)的婚前财产,我们结婚时我父母早已过世,故这三间房与老伴无关。我年事已高,现在我头脑清醒,特立此遗嘱,将我名下的这三间房产全部留给我的大女儿朱某1(身份证号:×××)所有。今立此据,永不更改。立遗嘱人:朱启仁,2016年12月26日。见证人:牛锦雪,身份证号:×××,见证人:李强,身份证号:×××。”同时,朱某1申请见证人牛锦雪、李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经法庭询问,二证人向某陈述二人系朱某1同事,曾于2016年12月28日见证上述遗嘱,遗嘱中签名确系朱启仁所签,二人见证时遗嘱已提前打印好。……经法庭询问,朱某1主张朱启仁不会打字,朱某1并不清楚上述遗嘱系谁人打印。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1提交的上述遗嘱系打印形成,朱某1亦认可上述打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朱启仁亲自打印,故上述遗嘱应属代书遗嘱。但根据二见证人陈述,二人并非代书人,并未见证遗嘱形成全过程,且均未签署年、月、日。故朱某1提交的《遗嘱》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故对朱某1提交的《遗嘱》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1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的打印遗嘱,日期虽在上述自书遗嘱之后,但各方当事人对该打印遗嘱由谁打印而成陈述不一,两位见证人虽然见证了朱启仁签名字、按手印的过程,但未见证该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该遗嘱上标注的日期系打印而成,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均未在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据见证人陈述,其两人系于2016年12月28日见证签字,与打印遗嘱标注的日期非同一天。综上,朱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朱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不予采信。

案例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

张某1、张某2提交遗嘱一份,共计两页,第一页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张某9性别:女出生日期:1935年3月12日民族:汉住址:江苏省×××402室身份证号:×××本人张某9因年事已高,为防日后不测,避免发生纠纷,特此订立唯一遗嘱并不再做修改。同时特请朱某1、余某1夫妇作为我的遗嘱见证人。我指定我的孙子张某2为我的唯一继承人,本人无任何债务遗留,我的所有财产在我离世后归张某2所有,其他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主张。另有本人与倪某、张某3之间关于我儿张某10的遗产继承官司正在进行。如我日后不幸离开人世,也指定我的唯一继承人——我的孙子张某2代替我将该诉讼进行到底,最终判决所得本人应继承的张某10遗产全部由张某2继承。特别嘱托,张某2一定要将此官司打到底,得到应有的合理合法权益,为我与家人伸张正义,挽回声誉。本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思维清晰,本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第二页内容为“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本人张某9、孙子张某2、和见证人朱某1、余某1夫妇保存。立遗嘱地点:崇文苑家中(江苏省×××402室)立遗嘱时间:2019年1月25日立遗嘱人:张某9见证人:朱某1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0XXXXXXXX见证人:余某1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7XXXXXXXX”。上述遗嘱,除张某9的签名,见证人的签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在遗嘱的第一页“立遗嘱人:张某9”处,有指纹一枚,未有签字或日期,该页亦无见证人签名;在遗嘱的第二页“立遗嘱人:张某9”处,有指纹一枚及人名章一枚。

关于张某1、张某2所提交遗嘱,首先,该遗嘱为打印,张某1、张某2称该遗嘱均为张某9本人打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遗嘱为前后两页,仅在第二页有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在载有对财产实质处置内容的第一页,并无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提交的立遗嘱的视频亦不能反映立遗嘱日期、立遗嘱人对第一页内容的认定。故法院对于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是否有效及原判所做认定及处理是否得当。

首先,关于案涉遗嘱是否属于自书遗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案涉遗嘱以打印方式订立,不属于自书遗嘱。退一步说,即使案涉遗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适用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案涉遗嘱仍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第一,张某1、张某2虽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张某9熟练掌握汉语拼音,但并未对其能够自行打印遗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张某1、张某2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能直观反映案涉遗嘱系张某9本人打印;第三,对比张某1、张某2所提交的2020年5月18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案涉遗嘱见证人朱某1、余某1的陈述及2021年3月24日朱某1、余某1出具的证人证言,两位遗嘱见证人对于是否完整见证张某9自行用电脑打字撰写遗嘱并亲自将遗嘱打印出来的全部过程的陈述存在差异,两位遗嘱见证人在本次庭审中对其见证案涉遗嘱的完整制作过程的陈述,本院难以采信。故,本院认为案涉遗嘱尚不能确定是否系被继承人张某9全程制作,该份遗嘱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综合上述缘由,本院对于张某1、张某2称案涉遗嘱系张某9自书遗嘱的主张,难以采信。

其次,关于案涉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问题。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系打印,且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遗嘱为无效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如果想立打印遗嘱,自己家里有电脑、打印机的,最好立遗嘱人亲自全程操作电脑、打印机,两个合格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立遗嘱人、两个合格见证人在每一页遗嘱上亲自签名按手印。最好再把整个过程前程录音录像,确保万无一失。如果有任何担心,建议聘请律师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每个环节万无一失,不出现任何差错,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THE

END

刘春城律师

18年资深执业律师,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团队合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民、刑、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丰富、成功率高,TEL:1391039388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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