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前进场施工,立项后另行发包的,可就工程款及窝工损失索赔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概述】
在未签署施工合同时,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不能得到保障,承担较大风险,建设单位违约另行发包时,工程款结算难。本文选取案例,即承包人在工程未立项,未签署合同时,进场施工,后因新的业主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工程款和窝工损失难以主张,虽然最终通过起诉的方式成功索要款项,但历经数年的时间成本和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二审的诉讼历程等精力成本不可小觑。
【律师建议】
一、保留好书面材料。包括签署书面合同、涉及工程量工程款变动的要书面往来书面确认达成协议要签章、会议纪要留存、采购保留合同发票等,即便对方不予签章,也要及时保留送达的证据;
二、规范施工,保证质量合格。
三、及时索赔。建议采用示范文本合同,将索赔事项约定具体期限方式等,按照合同执行。在出现索赔情形时,及时发送书面函件,可采取较为委婉的申请、请示、汇报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主张款项,不能解决的,及时起诉,行使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522号际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0年3月,原告际源公司通过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协调,对某隧道工程进程施工,并完成了三通一平、路基清表、便道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后因地下军用光缆等其他原因被告知停止施工;
二、通泰控股成为该工程业主,并于2013年11月发包了某路桥公司,双方签署了承包协议,约定总价款1.69亿元,双方已经履行,通泰控股已经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给某路桥公司;
三、际源公司向通泰控股提出补偿,但未达成一致;2015年,际源公司、通泰高投、河北某公司签署了《关于由审计单位对2010年施工补偿费用审定认可书》,一致同意由河北某公司对工程补偿费用进行审定,经审定,审核后的造价为175万元;该报告已经报送通泰控股,但并未支付;
四、际源公司将通泰控股、某路桥公司、通泰高投、快速路管理处起诉,主张前期施工损失;
五、际源公司自认仍有4.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其余为损失;
【一审判决】
判决某路桥公司支付施工损失款175万元及利息;由通泰控股连带赔偿;
【二审判决】
判决某路桥公司支付施工损失款4.7万元及利息;由通泰控股支付前期施工损失款17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一、停工是由业主方原因导致。
二、依据审核报告审定的间接损失175万元,在双方均不申请重新鉴定及没有新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因此,业主通泰控股应承担施工损失款;
三、作为后期的施工单位某路桥公司,在享受了前期施工劳动成果后,理应在收益范围内即未支付工程款4.7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