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息诉和解工作

来源:检察日报

 ●在解决具体纠纷时,检察机关可以将民间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规范引入解决纠纷中。以法为先,释法纠正当事人思想上的偏差;以理服人,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以情感人,返璞归真,追根溯源,将真挚情感贯穿始终。

  ●监督案件已到执行阶段的,检察人员可与执行法官对接协调、联动发力,以便法检两部门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共同促成矛盾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营造既有利于审判执行又有利于检察监督的有机衔接模式,形成结构化程序样态。

  ●办案中,检察官要创新监督理念,破除封闭主义的传统办案模式,打通民事检察与社会介入之间的制度性壁垒,充分发挥律师、工会、妇联、村委会、社会公益组织等群体的“助和”作用。

  近年来,民事检察办案量呈大幅上升态势,且案件经法院多级审理后,案情往往变得更为复杂、矛盾更加激化。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着力做好息诉和解工作,依法积极引导、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符合现代司法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追求,是法律监督模式理性发展的新途径,也是检察机关促成矛盾实质性化解的新探索。

  民事检察和解的现实价值

  民事检察和解是具有司法性质的特殊救济手段,是检察机关立足民事检察职能,积极促成当事人在依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并撤回监督申请、结束司法程序的一种矛盾化解方式,符合当下我国“能动司法”的办案理念,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民事检察和解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展现了司法温度和检察担当,是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二是有利于拓展民事检察监督渠道,促进社会治理。以民事检察和解促进社会矛盾在源头上实质性化解,促进民事检察监督从诉讼领域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是检察工作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举措。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司法公正高效。通过利益协调解决多年纠纷,既减轻了法院再审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真正解民忧、办实事,同时有利于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保证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事检察和解的客观困难

  民事检察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但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制度不健全、模式不成熟、发展不平衡,存在不同的声音。

  一是立法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但实践中启动模式、运行机制、操作流程规定得不完善、不细致,容易造成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与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冲突。二是和解协议司法效力的缺乏。检察监督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无法定的正式法律文书作为支撑,无强制执行力。检察和解协议不同于法院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按期履行,极易激化矛盾,造成“和而不解”的尴尬局面。三是对和解工作存在认识偏差。民事检察和解是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再处分,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和解,客观上促使当事人不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义务,有损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引导和解,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促成当事人及时履行,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强化和补充,与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相契合。

  多元化纠纷和解模式的实践探索

  (一)法律政策与传统风俗的良性互动

  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调解以潜在的道德、礼法为基础,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往往相得益彰。在解决具体纠纷时,检察机关应吸纳风俗习惯,克服法律的僵硬,将民间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规范引入纠纷解决中,情、理、法并蓄,有效引导当事人和解。具体来说,以法为先,释法纠正当事人思想上的偏差;以理服人,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明辨是非;以情感人,返璞归真,追根溯源,将真挚情感贯穿始终。

  如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化解的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导致父子对簿公堂检察监督案件中,检察官借助道德感化、法律引领两条路径,经过多方沟通,最终使父子俩打开心结,双方就楼房的权属分配、父母居住及赡养老人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父亲胡某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父子和好如初。该案的成功和解表明,检察机关从社会伦理出发,克服成文法的刻板僵硬,引导扭曲的社会关系得以弥合、重建和修复,往往胜于单纯抗诉所带来的效果,能够更好地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的协同联动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应着力构建息诉和解联动平台,积极融入政法大调解新格局。监督案件已到执行阶段的,检察人员可与执行法官对接协调、联动发力,以便法检两部门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共同促成矛盾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营造既有利于审判执行又有利于检察监督的有机衔接模式,形成结构化程序样态,为中国民事司法提供创新方案。

  以沧州市检察院化解的东莞市某公司不服法院判决给付合同货款检察监督案为例。该案已进入执行环节,东莞市某公司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办案中,检察官克服机械思维,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了解到东莞市某公司因法院的执行措施,社会信用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其无法参与其他项目竞标,面临严峻的经济困难。检察官主动与法院执行庭对接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完毕,法院及时解除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从检察机关自愿撤回监督申请。随后该公司顺利参与到项目竞标中,保证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有序发展。

  (三)检察听证与引导和解的交嵌带动

  办案中,检察官创新监督理念,破除封闭主义的传统办案模式,打通民事检察与社会介入之间的制度性壁垒,充分发挥律师、工会、妇联、村委会、社会公益组织等群体的“助和”作用。将引导和解嵌入公开听证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案情表达权、救济保障权等基本程序权。充分运用听证模式,强化民事和解的制度感召力、程序吸引力,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开诚布公、诚实守信,使“听证+和解”模式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的突出亮点和化解矛盾的崭新窗口。

  如沧州市检察院化解的高某因丈夫死亡要求公司、车主给付保险赔偿款的检察监督案中,双方矛盾突出、情感错综复杂。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且该案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检察官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妇女联合会、医院、幼儿园、律所等单位的5位代表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各界声音,借助外力化解纠纷。听证会上,在弄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判断。经过检察官与听证员的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旷日持久的赔偿款之争最终落幕,高某携幼子为检察机关送来锦旗。

  提升检察和解效果的制度再思考

  建议立法层面将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其司法强制力,即当事人一方有权以和解协议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亦可依职权向法院移送执行线索,防止当事人出现随意反悔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检察权威的情况发生。

  建议司法层面将引导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优先性、常态性和基础性的业务,除有损“两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裁判明显错误等不适于和解的案件,在办案时均应征求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依法履行引导和解程序。考核导向可设置“和撤率”,使检察官提高促和解的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化解检察环节的矛盾纠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