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禾原创 | 那些年的“踩雷”经验 之 “一标多类”

一标一类:是指在商标申请时,每个类别需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材料。即一个商标如果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话,每个类别会有一个单独的申请号,同时每个类别单独下发商标注册证。

一标多类:是指同一个商标,无论申请多少个类别,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得到一个申请号,注册成功后也只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证。

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注册是应该选择一标一类还是一标多类,那我们到底应该选择哪种申请方式?一标多类注册到底好不好呢?就笔者的经验来看,“一标多类”表面看起来操作方便,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踩雷”,以下是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雷点”:

雷点

1、可能因某一类别有问题而影响整个一标多类申请

在商标申请阶段,一标多类在申请时仅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使商标申请操作更加方便,但同时所有类别也会保持相同的审查进度,一旦某一类别遇到补正、驳回或被异议的情况,其他类别需要等待该类别问题解决之后才能进入下一程序,从而延长整个一标多类申请审查进度。当然,如果某一类别因为存在商品不规范等问题被不予受理的,所有类别也将“一视同仁”,全部不予受理。而对于商标来说,申请日非常重要,一旦因为某一类别的问题影响所有类别的注册申请,就难免会影响整个商标布局

2、收费标准与一标一类相同,并无优惠

一标多类与一标一类相同,仍是根据商标申请类别收取相应费用,因此在申请费用上并无区别。

3、一标多类仅下发一个注册证,且无法申请依类别发放注册证

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一标多类的商标仅发放一个注册证,注册人不能申请分类别发放注册证。若要通过分割申请获得多个注册证,也只能在商标被部分驳回时提出分割申请。注册申请时存在部分类别被驳回的,注册证记载被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4、撤回、转让、续展程序只能对一标多类的所有类别一并办理, 无法部分撤回、转让或续展

一标多类仅有一个商标号,就像一标一类无法撤回部分商品,一标多类无法对个别类别/商品进行撤回,只能选择全部撤回,转让、续展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在撤回、转让和续展的管理上非常受限

对比“一标一类”来看,“一标多类”除申请提交阶段可以在申请文件的准备上省力,在后续商标续展、转让等商标管理上会出现诸多限制,因此就我国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一标一类和一标多类的实操结果来看,建议谨慎选择一标多类。当然我们也期待随着行业的发展,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得到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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