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事无小事,征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是儿戏

为了规范征地程序,保护农民的权益不被侵害,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征收农民土地的,必须给予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才可以,应当保障失地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怎样才能保障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呢,就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每一个环节,给失地百姓及时的支付足额的补偿、临时过渡费、地上物青苗的补偿,还要给失地百姓加入社会保障费用。

经济在发展,社会要进步,相关法律也是不断完善,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拆迁程序的执行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进一步表明对失地百姓权益的保护,实际当中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天高皇帝远,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的征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侵害百姓权益的事情在所难免。

昨天我们拆迁律师接待了一位失地百姓,2013年自己所在的村庄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即进行了拆迁工作,2014年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偿协议,将所有的费用全部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一直没有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失地百姓,处于一直没有搬迁状态。

2019年ZF正式确定拆迁范围的告知,有关人员开始委托评估公司对百姓家的房屋、地上物、青苗等开始评估,没有想到的是,评估的价格与2014年的相同,并且2014年支付给村委会的补偿正好在2019年适用,要求百姓立刻搬离。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失地百姓所在区域的房价已经高达8000/平,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对失地百姓的补偿2000/平,如此之大的差距不能让失地百姓再购买一套同等的商品房屋,就连同等面积的农村房屋也无法建设,生活已经得到严重的影响。

房屋、地上物、青苗等物品的所有人是失地百姓,补偿自然归所有者,拆迁方应当直接和失地百姓签订协议,将补偿直接支付给失地百姓,并不是在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给村委会,这样就出现了村委会长期占有补偿款,侵犯了失地百姓的合法权益,如果几年前村委会就及时的向失地百姓支付了补偿款,百姓所得补偿可以满足当时日常生活,而推迟到几年后再支付几年前的补偿,显然已经满足不了当下社会的生活。

不管是农村拆迁还是城市拆迁,类似的事情非常多,拆迁方利用百姓不懂法,卡时间节点的方式,让百姓当下拿几年前的补偿,这样就让失地百姓的补偿大打折扣,完全不能支撑日常生活,不管是什么形式,只要你现在拿到的补偿是几年前的标准或不合理的,我们建议立刻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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