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泡水货车 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小刘这些日子一直愁眉不展,因为他满心欢喜地从某售车中心购买了一辆货车,结果却发现买的是辆二手车,还是个泡水车。

小刘是一名货车司机,看到如今运输行业兴旺,遂想自己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今年6月,他从一家售车中心购买了一辆货车,开始跑长途,却发现新买的货车有好多毛病,开得一直不顺畅。他把车开到修车行,经专业人士检修,得知货车变速箱内零件卡死且锈迹斑斑,明显属于“泡水车”。小刘气愤地找到售车中心理论,他们承认隐瞒了货车被水泡过的事实。小刘在朋友的指点下,要求售车中心按其所付购车款的三倍予以赔偿并赔偿停运损失。售车中心却一口拒绝,说只负责返还购车款。

小刘多次找售车中心商讨无果,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他能否要求获得购车款三倍的赔偿及停运损失。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慧慧。

曹律师认为,小刘无法要求获得购车款三倍赔偿,但可以要求售车中心退回购车款及停运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中也规定了“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本案中,小刘购买的货车是从事货物运输营利,属于生产消费,而非生活需要,所以,小刘不属于上述法律中的“消费者”范围,自然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纠纷。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售车中心明知是“泡水车”仍与小刘签订购车合同,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因此,小刘可以向售车中心主张返还购车款和停运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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