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被指盗窃还被要求十倍赔偿,合理吗?
这几天,社交网络上流传一则视频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
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因为孩子口渴难耐,这位母亲情急之下就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喝,结果在结账的时候与超市老板起了争执。
超市老板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属于盗窃,从而拒绝收款。
消息称,这位母亲在给孩子拿了饮料后,主动地拿着饮料瓶到柜台扫码结账,结果却遭到了超市老板的拒绝。老板坚持认为,在没有收款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是盗窃行为,并要求这位母亲按照超市贴出的提醒“偷一罚十”进行十倍赔偿。
这位母亲却并不接受,她觉得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盗窃。
视频在社交网络上流传开后,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有不少网友表示,这样先喝后付款的事情,自己也做过。
还有网友表示,超市老板在这件事情上过于较真,应该予以通融,而且他也没有罚款的权利。
但也有网友认为,超市开门迎客,并不表示所有不合理行为都应该被包容。
对于此事,在抖音平台上,有律师人士发布视频分析称,事件中这位母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因在于未付款前,她对于超市中的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而需要赔偿。
不过超市方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位母亲只需要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本事件中的实际损失就是那瓶饮料的价格,“当这位母亲拿着空瓶去柜台结账的时候,她已经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履行了赔偿义务。”
也有律师人士表示,“关于盗窃,八个字很重要——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我们分别来看,家长拿着饮料瓶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何来非法占有;喝完饮料,不是把瓶子藏起来,不是从非购物通道离开,而是在布满摄像头的超市里拿着瓶子去结账,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相关律师提到,“超市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罪,我们反而可以报警。”
据南京新闻综合频道《直播南京》栏目14日报道,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南京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蝶。
她给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形成的四要件,“也就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
余蝶律师说:“在这个事件中,这位母亲在使用商品的时候怀揣的是一个自己后续会付款、正常交易的心理,所以不能认为她是具有非法占有、侵占超市财产的这么一个主观要件的,这样一来也就肯定不会构成犯罪。”
此外,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超市与前来购买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的关系。
在这起纠纷中,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明码标价就是要约的意思,母亲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视为承诺,此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后,顾客需要何时履行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也很难认定这起纠纷中这位母亲的民事责任。
相反,整件事情中超市老板的行为才值得商榷。
余蝶律师说,“超市作为付款义务的接受方,他是阻碍了对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并且以此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明显是不合理的。‘偷一赔十’这种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的。第一,罚款权是一种公权力,超市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也没有被法律赋予罚款权,所以它无权罚款。第二,超市没有权利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
余蝶律师建议,今后消费者遇到类似的纠纷可以报警,或者在事前就跟超市方做好沟通,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商品。
另据北京青年报13日报道,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的于寒律师也认为,这一事件中孩子母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她在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店主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讲,发生争执的地方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且女士主张付款。
对于有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先结账再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于寒律师表示,“这观点不能一概而论,以在餐厅用餐为例,有的餐厅是用餐后付款结账,也有的餐厅是先付款后用餐。”
那么是否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呢?
于寒律师这样回答:
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是存在过错。依前述,事件中的这位母亲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其从货架上取得饮料时,其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达成,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