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当,立信及两注会被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识别的舞弊和特别风险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对审计发现的神州长城2017年12月处置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大额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出借等存在舞弊风险的事项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你们将货币资金等科目识别为特别风险,但设计的审计程序未涵盖大额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审计程序不充分。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针对保理业务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分析转让的2.32亿元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未关注保理业务的商业合理性;未执行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是否已就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未针对财务资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设计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6.06亿元财务资助是否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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