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奇案:张小山卖命顶凶,知府张向陶,明察秋毫严惩真凶

清代乾隆年间,山东即墨县发生一桩人命案件,县里已经审毕定罪。清代制度规定,县里定罪之后,照例还须将案牌、案犯解送到省,由按察司核审一遍,名曰“过堂”。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慎刑”,以尽量避免冤狱。但过堂案件,例不多问,无非是将县里所录口供,照问一过,看看犯人供认有无大相出入而已。如犯人翻供,就应发回原县再审。一案翻供三次,知县就要受到严谴。所以,知县最恨犯人翻供,发回后,常常是施以酷刑,叫他知道厉害。

按察使知道莱州知府张向陶(号船山)是当今名士,善于断狱,就委派他过堂审核此案。张船山照例将县里所录供词复问一遍,三两句问答下来,他就感到有些异样。杀人凶犯王小山。神情木然,直认行凶不诺,但他的回答有如背书,滔滔泪泪,同县里的详文一字不差。张船山叫他再复述一遍,还是滚瓜烂熟,不差一字。

他督细观然这张小山,年纪不过二十,身量瘦小,看样子柔弱无能,下无缚鸡之力,怎么也不像一个杀人凶手。这其中难道有什么隐情吗?但尽管再三驳诘,张小山却再三咬定自己是凶手,绝无异词。案犯如此木然供认,却更增加了张知府的怀疑。他有意缓和一下公堂气氛,开始同张小山闲谈他事,待他情绪不那么紧张的时候,猝不及防地突然正色说道:“杀人凶手决不是你!本府已经查明实情,你怎敢冒充?”

王小山被这突如其来的断喝镇慑住了,短暂沉寂之后,他放声痛哭起来,边哭边说:“诚如大人所说,小人确实没有杀过人,真正的杀人凶手是财主家的少爷屈培秋。

小人父母欠人家的钱财,无力偿还,债主三天两头上门催逼,父母无奈,只得忍痛用小人性命换得屈家二百两银子,让我去替财主当替死鬼口供全是屈培秋教给我的,要我背得烂熟。虽然如此,小人也不愿发回重审,一则发回以后,县官恼恨小人翻供,少不了重刑拷打,那时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还不如干脆挨一刀死了算啦。

再则小人父母已经拿我的卖命钱还债,我若翻供,又害父母受罪。小人不孝,无力奉养父母,反让父母负债累累,饥寒交迫,我活着还算一个什么人!我一无所有,只有拿这条命换百两银子孝敬父母,大人,您为什么连这也舍不得给我?大人若果然可怜小人,就求您照我的口供断案吧!”

王小山声泪俱下、痛彻肺腑的哭诉,使往日心如铁石、冷酷无情的胥吏衙役,都为之动容、张船山满眼含泪,好半天说不出话来。他知道这案子发回县里,也难以弄清,就决定将王小山暂时关押在莱州府治的掖县。他将审出的卖命顶凶情况察报按察使,按察使正式下文派他亲提全案审问。

当王小山与屈培秋在公堂上质对的时候,一开始,王小山仍然坚持原来的口供。张知府既严正而又细心地开导他,并当堂拿出二百两银子代他父亲还给屈家,王小山才承认原供是假。接着,张船山审问屈培秋,刚一用刑,这富家少爷就招出实情。原来是因为一场口角细故,他仗恃财大气粗,一刀杀了对方,然后又以二百两银子的代价,买得王小山作为凶手去代吃官司代抵罪。

全部事实弄清后,张知府开始按律宣判。他说:“杀人者死。律有常刑。如果有钱可以买人顶罪,那豪门子弟就会无所忌惮。屈培秋因口角细故杀人,已是罪不容诛,更以二百两银子买人替死,蔑视王法,无以复加。

以一案而杀二命,屈培秋应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且从宽免。王小山之父王桂林,为贪图钱财还债,不惜亲子性命,不特有犯国法,而且违背人情,按律应照无故杀害子女罪,杖二百,流五千里,姑念儿子哀哀吁请,准予免责,以全孝子之心。即墨县令审案胡涂,办案债,详情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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