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税收(四)居住权与税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设定了居住权。所谓的居住权简单一点说,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把自己房子让别人居住,直到此人离世为止。
那么居住权的设定《民法典》规定原则上无偿设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换句话说,可以有偿设定,也可以无偿设定。当然了如果是无偿设定的,自然不会有税的问题,但有如果是有偿设定可能就会有税的问题。
如果是有偿的设定的,那么个税法上应不应该征税,如果征税,又应按什么税目征税?有人认为,有偿设定居住权,其实质与房屋租赁的是一样的,只是把猫叫了个咪而已,因此,应按财产租赁所得征税,其税率为20%。
也有人认为,从民事法律的角度上看,财产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而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因登记产生,租赁权则是因合同而存在。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而租赁权没有这样的限制,所以,两者压根不是一回事,所以以财产租赁所得来征税显然是张冠李戴,很不靠谱。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税收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对有偿设定居住权征税,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依据。
当然了,如果当事人,以设定居住权为名行租赁房屋之实,则税务机关既可以依据《民法典》 第132条 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又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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