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丨一项PM3002细胞回输治疗针对Her2突变的实体瘤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一项PM3002细胞回输治疗针对Her2突变的实体瘤的临床研究

入选标准

1) 入选标准

2)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 所有试验程序;

3)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0 岁(含边界值);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HER2 阳性,无标准治疗方案,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 经二线标准治疗后失败或进展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如乳腺癌、胃癌、卵巢癌、 结直肠癌等);

5)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 0-1 级(根据 NCI CTCAE 5.0 版)或至入 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白癜风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 其他毒性除外;

6) 所有受试者均需提供肿瘤组织标本,需为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2 个月内的合格归档标 本,或在细胞回输前-9~-12 周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

7)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细胞回输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 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8) 6.1)血液系统:

9) 6.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10) 6.1.2)白细胞(WBC)≥3.0×109/L;

11) 6.1.2)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12) 6.1.3) 血红蛋白(Hb)≥90g/L;

13) 6.2)肝功能:

14) 6.2.1) 总胆红素(TBIL)≤2.0×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受试者应≤3×ULN;

15) 6.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在剂量扩展阶段,肝转移 或肝癌受试者可≤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骨转移受试者,ALP ≤5×ULN);

16) 6.3)肾功能:

17) 6.3.1) 血清肌酐≤1.5×ULN 或 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 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

18) 6.3.2)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 g,则可以接受;

19) 6.4)凝血功能:

20) 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1.5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

21)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

22) 预期生存期≥12 周;

23)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如既往接受过局部放疗的病灶,只有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并且该既往照射病灶不是唯一可测量病灶的情况下, 才可以考虑该病灶为可测量病灶;

24) 经评估,受试者体内可采集到足够 PBMC 细胞用以制备回输细胞;

25) 经评估,制备的回输细胞数量足够且质量合格,可用于临床回输;

2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细胞回输前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 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 节育器、避孕套);

27)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方案建议使 用药物(含预处理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接受过基因治疗或细胞治疗或肿瘤疫苗者;

3) 既往接受过冠状动脉重建术者;

4) 既往接受抗 HER2 治疗曾出现与治疗药物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导致停药的不良事件;

5)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6) 5.1) 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7) 5.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8) 5.3) 细胞回输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

9) 5.4) 细胞回输前 1 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10) 5.5) 细胞回输前 2 周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11) 5.6) 细胞回输前 10 天内,使用过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 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12) 在细胞回输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3) 6.1)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4) 6.2)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5) 6.3)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 疗(回输前符合方案要求使用的治疗除外),或任何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 也需排除:细胞回输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细胞回输前 2 周或 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 疗;细胞回输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6) 6.4) 细胞回输前 2 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或预计在采血、细胞采集或细胞回输过 程中可能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以下情况除外:短时间(≤7 天)、剂量不高于 10 mg/d 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 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17) 已知具有软脑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 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 试者,如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细胞回输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 8 周后经研究者判定 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接受;

18) 存在任何形式的原发性免疫缺陷;

19)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 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炎症性肠病、需要支气管扩 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 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 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 不会复发者);

20) 细胞回输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 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21) 细胞回输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 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II 级的心功能不全;

22)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23) 细胞回输前,存在:

24) 13.1)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25) 13.2) 使用心脏起搏器

26) 13.3)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7) 13.4) QTcF 间期>480 msec(QTcF=QT/(RR^0.33))

28) 13.5) 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2.0 ULN

29) 13.6)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ol/L)

30) 13.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31) 13.8) 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60% 或 需辅助使用氧疗者;

32) 在筛选期间或细胞回输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 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33)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34)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35)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36) 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37) 已知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38) 病毒学检查结果(HIV、CMV、HSV、HPV、EBV、梅毒)阳性;

39)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200 IU/mL;或

40) 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4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 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42) 预期在治疗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43)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44)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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