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民办学校涉及刑事案件的十大类型
最近,教育新政频频出台,教育格局在发生剧烈变化。一些地方宣布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办学多年的民办学校改制为公办学校,甚至办学者被迫将民办学校交给政府。这些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学界的关切。7月23日下午,博鳌教育论坛在北京召开“教育新政下的民办学校”研讨会,十多位来自教育界、法学界、经济学界和律师实务界的人士围绕社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活动期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知名律师徐昕出席并发表主题演讲。徐昕教授说提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举办和经营民办学校的刑事风险非常高。尤其是在推行教育新政后,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大爆发。
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知名律师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举办和经营民办学校的刑事风险非常高。尤其是在推行教育新政后,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大爆发。
一.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涉及刑事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我们以“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为关键词全文检索判例数据库,检索到了近五年涉及民办学校的1066份刑事判决,排除一些不相关案例,整理出民办学校涉及刑事案件的十大类型,依数量排列如下:
1、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融资类犯罪;
3、职务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5、非法经营罪;
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
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0、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其他常见罪名还有涉税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著作权等。凡是民营企业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民办学校和举办者都会涉及。
民办学校及举办者涉及的刑事案件,可以概括出七大特点:
1、彻查型刑事追诉
当下中国的刑事追诉以全面、彻底调查为首要特点。因此,往往不是指控一个罪名,而会同时出现多个罪名,涉黑恶案件就经常涉及十多个罪名。
这里有一些案例,例如,李某未取得资质办学,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未支付部分款项,被判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姜某民等谎称可帮助学生到某些学校上学,与家长签协议,也被判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罗某晓等因学校董事会借钱未还,便利用执行董事之便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被判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妨害作证、隐匿会计凭证罪;民办小学董事李某将财产转账到个人经营的公司,被判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随之而来的还会有一些附带性罪名,如涉税犯罪,土地方面的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
2、诈骗犯罪高发
如今诈骗罪已成为经济犯罪中最大的口袋罪,民办学校对外经营行为中出现任何不实,都有可能被整成诈骗。
昨天就有一个湖北民办学校董事长被抓后妻子向我求助,他被指控诈骗政府财政补贴1000万。政府补贴诈骗案,只要查学校先前的申请文件,通常都能找到一些“制作”的文件,而根据这些可能原本非关键的文件,就有可能定罪。
3、融资类犯罪多
此类犯罪主要是因为办学建校投入巨大,资金短缺是常态,民企和民办学校融资困难,往往不得不采取面向亲友或公众筹资。如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为建新校区公开募集资金,涉案130亿,被判集资诈骗罪,两被告人无期,多名十年以上。
4、管理矛盾和民事纠纷的刑事化
民办学校内部隐患同样不容忽视。股东争议等内部矛盾、民事纠纷也容易上升为刑事风险,职务侵占案件多是其重要表现。经营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是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民营企业管理中的普遍现象。其中,如果一定要定罪,仅财务手续不规范,就有可能被指控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这两类案件也非常多。“宿豫中学充公案”就是范例。政府部门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引发矛盾,发生行政纠纷,如果学校擅自起诉教育局或政府,或校领导不擅协调,就有可能遭受报复,包括刑事报复。民办学校管理层与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内部管理矛盾,也有可能刑事化。
如宿迁案,张某柱对绝对控股的中学投入巨资建设,但因故迟迟未决算,资金链断裂,被迫从学校借款3000万左右周转,经所有股东同意,手续齐全。等资金一周转开,又立马把资金投回学校建设。我多次申请鉴定他的建设投入,检法坚决反对。后来我才知道仅未决算部分,政府就评估作价近6000万。可见,学校还欠张某柱一大笔钱,他根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当下,不得不妥协,讨价还价,从2000万谈到1500万,最终1000万,判缓刑放人。
5、非法经营罪呈上升态势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犯罪领域的口袋罪,定罪标准很低。如擅自开展经营性办学活动,手续不全就招生,越范围招生等等,都有可能被套上这个罪名。
6、校园意外事件引发刑事风险
学生、老师发生意外伤亡,即使学校没有任何责任,也都有可能追究校领导的管理责任,有时会动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平息受害者家属情绪或舆情。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尽量协商赔偿,避免闹得凶。学校拖欠或不支付工人工资,或不支付建设费用导致建筑商发不出工人工资,工人闹事的,有关部门则可能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付校领导。
7、监察委经常介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职务犯罪多发,是源于现实状况。民办学校属于长线投资,投入大,回本慢。为了尽早通过审批,获得许可,加上为了日常管理的方便,招生计划获得照顾,在当前环境下有可能得上下打点关系。无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监察委都有可能直接办案,因为其手段强悍,联合调查组或地方党委可以直接安排监察委介入。
二.刑事风险的防控与化解
(一)涉案前刑事合规
近年来,刑事合规很流行,很多人都在讲,有没有用,有多大用?我认为,刑事合规可以防控部分风险,可以技术性防控。但从根本而言,刑事风险防不胜防。
当然,刑事合规还是有一定的意义,我简要讲几点:
设立依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办理许可,证照齐全后再招生、教学。
融资诚信。要避免提供虚假材料,避免虚构事实,获得资金严格用于约定用途,避免非吸,实在没钱就引入投资或干脆不干。
管理规范。明确企业产权关系,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亲属回避,防止家族性产权不清,股东避免产生争议,引入外部合作需慎重。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审批,严格账目管理,加强内部审计,收入奖金分红严格按规定。学校治理严格按章程规定,全面保管文书,会议视频等。
经营谨慎。招生宣传不可夸大、虚构事实,还要防止超范围经营;避免民事纠纷和知识产侵权,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控税务风险;与当地保持良好关系。
最后,特别强调一定要重视刑事风险预警。基于我承办的案件和观察,可以归纳得出: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受到行政处罚时,当学生意外死亡时,当管理层过度争斗时,当教师为工资待遇上访时,往往刑事风险高发,值得高度注意。
总的来说,要做到这些点,最重要的是:举办、经营学校要有法律顾问,尤其要有优秀刑辩律师作为后盾。
(二)涉案后有效辩护
刑事风险无处不在,防不胜防,如果遭遇不幸,一定要在风险苗头一出现就及早委托优秀的刑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法律事务,找普通的律师没有用,甚至还可能起负作用,或贻误战机。
由于出事后资金往往被冻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有所准备,留下救命钱。作为应对,企业家可以考虑建立互保机制。
三.完善制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降低其刑事风险
民办教育是长线产品,投入大,不容易挣钱,并不是一些人所宣称的暴利行业。如果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所谓的暴利也能平均。我为什么帮助张某柱,因为我知道做民办义务教育的人都有公益心,是积德行善,这个行业自带公益。张某柱投了近2个亿,根本没收回投资,还谈什么暴利?
有人称民办教育逐利性强,但逐利本身并没有错,也是容易解决的。衡水中学的上市引发批评,管理部门可以不让它上市。
至于衡水中学乃至全国所有的中学以高考为目标,所有的中小学注重成绩,更不是学校本身的问题,而是教育政策和教育管理的问题。校外培训多、学生负担重也是教育政策和教育管理所带来的,供给的出现是因为有需求,调节需求主要靠改变政策。
有人称教育应当公益化,这是另外的问题,可以鼓励公益捐款,但不影响市场在教育产业发挥作用。并且,公益办学同样需要教育政策的合理和稳定,需要产权保障,需要宪法和法治的保障。
从根本来讲,民办学校受到的管制太多,受政策变动的影响太大,应当尽量减少政府干预。从长远看,应当开放办学,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对待,办学自由,公平竞争。要充分利用市场促进教育的发展,也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促进公办教育的优化。所以,不仅不能打压民办教育,还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教育是立国之本,关注民办教育家和企业家,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学校权益的保障,应当依赖更合理的法律规则。从刑事风险防控的角度而言,我只提两点:
第一,理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刑法的衔接关系。如宿豫中学案,检察院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挪用’办学经费直接解释为刑法中的挪用资金,这两者完全不同,挪用办学经费通常只涉及行政责任,只有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保持刑法谦抑性,不能随便动用刑法。对于一些民办教育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规范行为,可以通过扩大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减少刑事责任的适用,而不是动辄判刑,还应当废除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罪”,慎用诈骗罪这个“大口袋”。
(本文原题为《民办学校的刑事风险与防控》,系作者根据2021年7月23日博鳌教育论坛“教育新政下的民办学校”研讨会上的发言修订,原文有四部分,此处发表时删去第一部分,其余部分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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