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伙呆】---确认过眼神,糊涂了保税人
首先,声明一下:俺不是搞事的!
有点心虚的样子呢
那么废话少说,上菜:
当事人:杭大马良塑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
地址:杭大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3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在从事加工贸易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
简单来说就是串料了?
稽查发现当事人有2184千克保税进口乙烯-丙烯共聚物和759千克保税进口聚丙烯盘盈。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5年间,当事人擅自将国内采购的乙烯-丙烯共聚物1409千克、聚丙烯759千克投入保税制成品生产,导致相等数量的保税料件被调换出,滞留仓库。该行为共涉及5本手册,手册号分别为C888888888-----等。
该部分违法货物货物价值为42519.83元,应纳税款为8396.12元。
此外当事人在2011年还将775千克国内采购的乙烯-丙烯共聚物投入保税制成品生产,但该行为未在2年内被海关发现。
是不是感觉好亲切呢?人民币采购的国内料件嘛?最终结果盘盈了嘛!
对,盘盈了,结果呢?
以上行为有手册资料、进口报关单、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为证。
结果被处罚了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擅自将国内采购的乙烯-丙烯共聚物1409千克、聚丙烯759千克投入保税制成品生产,导致相等数量的保税料件被调换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那么正确的姿势是啥?其实大家都知道
无非就是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复习一下: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这一段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我们此前也发过案例,但是,下面这一条呢?就糊涂了,来,我们先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咦?
可以全部用国内采购的料件做保税歪?
那个----
做一本手册,备案全部是国内料件?
那怎么监管?
这些料件需要接受海关监管么?
这是什么操作?
难道真的行么?
那年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H2000系统1.0.96版更新后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二、原手册表体料件表中“非保税料件比例%”字段调整到手册表体单耗表中。加工贸易成品耗用的同一料件既有保税也有非保税的,企业应在申报单耗的同时在手册表体单耗表中逐项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
三、对于本次系统优化前,已经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的在执行手册,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重新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其中单耗申报环节为备案时和出口前的,企业可申请将单耗申报环节变更为报核前,再重新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
对呀,我们都听过非保税比例,突然金二来个保税比例。
保税真的走入新时代了么?
加工贸易的肉身
国内非保的灵魂
那么,问题来了
各位胖友!
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