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鱼火了,跨境电商也火了,这个周末有点沸腾
嗯,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艾玛,一看到这标题跨境电商,就想起前年还是去年被一个电商业者留言羞辱的事了,你说我还要说这玩意干啥呀?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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