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看公告】---加工贸易管理新公告划重点&海关职能调整
首先
今天8月15日
日本投降73年纪念日!
一寸河山一寸血 ,不敢忘不能忘!铭记历史,吾辈当自强!
昨天,海关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当下加工贸易监管再次提出要求。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文件说了啥: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
当看到这里的时候,胖剑我有点疑惑,这个240好像咱们关务发布也说过,没有啥大的修改啊,那么,回忆一下,此前240咋说的:
三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五)删去第四十四条。
(六)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记得当时就是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语句吧,那今天这个新的文告有点意思哦,那么接着看吧!
一、关于《办法》第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嗯,感觉好像----
非常熟悉的一句话,是在哪里见过呢?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有木有?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一模一样,一字不差!那啥意思呢?再次强调呗!
嘿嘿,不要一堆改革,改的大家忘乎所以了,保税进来可是没有纳税的,要接受监管的,请继续绷紧这跟弦!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胖剑解读:对不予抵押货物作出详细要求,还是属于原办法的补充条款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再发布,以下基本差不多,胖子我就划划重点吧!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胖剑解读:重点关注按照料件折料折算税金,以税金全额作保证金或保函。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胖剑解读:再次重申经海关审核、确认、认定,才可以采用此条管理。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胖剑解读:再次明确概念项目,挪到其他地方,可就是违规了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胖剑解读:再次对外设仓库进行了重申,跨关区存放不被允许
四、关于《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申报及报关情形的,在补办有关手续前,海关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已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的使用。
胖剑解读:重申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的重要性!
(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者修改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对已放行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撤销。
胖剑解读:再次明确放行后的报关单删改单情况,其实放行后的删单,也基本只适合你报错的,退换货的就别想啦,现实不具备可操作性
(三)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胖剑解读:重点提示,务必注意深加工结转手续办理,海关这个公告,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发出,万万不可将以企业为单元试点的项目当成一般业务哈!
五、关于《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胖剑解读:此条也存疑,原本2014年第21号,是这么规定的。但是,目前很多以企业为单元试点企业,外发加工都已经取消了收发货登记了,所以,建议试点企业务必联系主管海关后,开展相关业务。
个人预测:海关为了配合以企业为单元试点,此条将被再次修订!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胖剑解读:对串料进行了再次明确,没有新变化
七、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胖剑解读:还是属于再次重申项目,没有新变化
八、关于《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
(二)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胖剑解读:取消了原文的内销批准证,其他没有变化
九、关于《办法》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和第238号修改)中对剩余料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胖剑解读:删除了原文的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无实际意义。
十一、关于到期手册未报核的处理
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关于《办法》第四十条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和第240号修改)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关于纸质单证使用问题
在启用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前,暂使用原纸质单证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胖剑解读:以上三条相较14年文件,注册登记按照新文件管理,其他对加贸管理没有新的变化
还听说加贸主管单位变了,刚刚胖剑去搜索了一下微信,有以下方案供大家参考:
海关总署设下了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起草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发展规划、电子口岸规范并协调实施,牵头拟订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海关标准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综合业务司。
承担日常业务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事项,承担全国通关一体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海关业务综合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与海关有关的技术规范。协调开展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拟订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承担通关流程标准、申报规范、通关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承担海关重大改革事项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
(四)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牵头拟订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监管制度,承担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和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五)风险管理司。
拟订海关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海关风险监测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研究提出大数据海关应用整体规划、制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口岸安全运行报告,指挥、协调处置重大业务风险和安全风险。
(六)关税征管司。
承担关税税政和立法的相关工作,参与制定进出口税则和进出口税收政策、税目税率的调整及相关的对外谈判,拟定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收征管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原产地规则及签证管理、海关估价等相关工作。承担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组织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七)卫生检疫司。
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及境外疫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及口岸突发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八)动植物检疫司。
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拟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担进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和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依据多双边协议承担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十)商品检验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口商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验证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依据多双边协议承担出口商品检验相关工作。
(十一)口岸监管司。
拟订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动植物、食品、化妆品和人员的海关检查、检验、检疫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物流监控、监管作业场所及经营人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进出境邮件快件、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展览品等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管理工作,承担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司。
拟订海关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发布海关统计信息和海关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国家对外贸易指数,承担报关数据和单证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和对外贸易政策、形式,拟订海关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动态监测、评估工作,推动服务进出口企业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十三)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拟订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海关稽查及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加贸,稽查,企管一起了!
(十四)缉私司
(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拟订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走私、违规案件,侦办走私罪案件,开展缉私情报工作。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国际(地区)间合作,承担世界海关组织情报联络工作。缉私局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十五)国际合作司
(港澳台办公室)。拟订海关国际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与外国(地区)海关、国际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相关协议的谈判、签订及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指导驻外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海关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相关外事工作。按分工承担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海关事务。
(十六)财务司。
拟订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罚没财产、车船装备及制装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征收的税费资金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承担预决算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发展司。
拟订海关科技发展、科技装备保障、信息化标准规范、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科技应用项目开发、推广和运行的管理,承担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工作。
(十八)监督内审司。
拟订海关系统执法监督、执法评估、内控机制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海关系统领导干部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管理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海关官衔、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海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所属院校管理工作。
政治部。承担干部管理、领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队伍建设等职责。政治部日常由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等承担,其中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与机关党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海关系统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