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要开具了发票,就一定要按照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目的就是要迎合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要求。其实,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会计收入的确认并非完全一致。下面以施工企业未动工之前收到动工款开具发票如何财税处理分析如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依据上述政策,施工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前已经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开具9%税率专票时,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则此时也无需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依据上述政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该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因此,如果尚未开工先开具发票,不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依据上述政策,会计上确认收入是遵循履约进度,因此,如果尚未开工,会计核算上也不应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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