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论坛:毒品犯罪证据收集难在哪里?

编者按: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正确收集和运用。5月22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上,400余名高校专家学者、司法部门及律师界实务人士,专题研讨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本期特摘编部分与会人员观点,探讨利用证据思维有效惩治毒品犯罪的更优路径。

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

从实体性视角考量证据的重要性

不同的个罪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是不一样的。传统证据法的分析研究更多是从程序法角度对证据作分类,这是存在不足的。毒品案件的证据问题,更应关注毒品和毒品交易中的信息交流。像是我们说的主观证据、客观证据,并没有从实体法的角度及个罪和类罪的角度去思考。事实上,很多毒品案件的关键证据所在是毒品和信息交流,比如说可通过毒品的上游来源来溯源,通过平行的毒品案件进行案件复原,通过毒品的运输或者位置变化轨迹进行案件复原等。实体上的区分对于毒品案件证据的影响非常大。

就证据与程序的关系来思考,建立一个程序化的证据观念、程序化的证据思维是至关重要的,但面对关键证据,更应有一个证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思维,从实体性角度考虑建构证据链。鉴于毒品案件在取证上会面对一些特殊性,其取证规制也应作出相应的特殊性规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孙琳:

犯罪网络化对证据收集提出专业化要求

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程序的完善和审查的规范性,涉及打击犯罪和保障权益的问题,也关系到是否引诱犯罪的问题、特定使用的问题、控制下交易的问题,还涉及很多毒品认定的问题。毒品证据收集中除了及时性和合法性问题,专业性也很重要。毒品案件的办理是有一套规范的,有扣押、称量这些细节性的技术规定,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部门,都设有办理毒品案件的专业团队。

目前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即网络犯罪,人货分离加上网络应用,电子数据的收集难度也更大。电子证据的收集在提取、封存等环节都面临一些新问题,对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严格规范。另外,毒品犯罪的证明本身具有很高的难度,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还有不同证据的层次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些具体的、特殊的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法制支队支队长庞勃:

代购毒品行为中的证据收集困惑

打击毒品犯罪需要理论支撑,理论指导实践的同时,实践又助推理论进步。我想在这一视角下谈谈零包贩毒中代购问题的证据规制。零包贩毒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占近90%,其中代购行为大量存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往往辩称自己只是代购,没有获利,甚至提前商议好各自如何交代,不留破绽。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之(一)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一些犯罪嫌疑人便辩称自己代购毒品中只是收取了打车、吃饭费用,而对于其非金钱获益该如何界定?这就对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此外,还有一个对侦查中的假买等特情侦破手段进行严格规制的问题。2000年4月4日《审理毒品犯罪案座谈会纪要》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我认为,假买对象必须具备犯罪嫌疑,有潜在的毒品要出售等,要避免把无辜的人卷入犯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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