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分析: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没收财物,是指将违法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违法造成的损失。
       故以上支出的共同特点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如果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那么只要有充足凭证证明该经济事项,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所以以下内容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银行罚息、企业间罚款、诉讼费、违反金、违反《劳动合同法》支付给员工的解除经济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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