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 2024-04-25 09:55:47 案情原告朱某系某水泥预制场的业主,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4月的一天,第三人虞某在水泥预制场清理拌浆机内的水泥结块时被掉下的水泥块砸伤右手,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指不全性离断伤。20011年8月,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后法院作出裁定,以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应按工伤处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驳回了第三人的起诉。2011年11月,第三人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月,被告作出第三人虞某所受的伤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书,并分别送达给第三人和某水泥预制场。原告朱某不服该认定书,经复议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如果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直接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则剥夺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对第三人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和《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要首先进行仲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可以对第三人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进行确认。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第三人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第三人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认定第三人在工作场所,因在清理拌浆机内水泥结块时,不慎被砸伤右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遂作出维持被告工伤认定书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评析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伤认定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对劳动关系具有确认权的问题,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规定的全面分析后,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一、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看,工伤保险工作是其主管的一项具体工作《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二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三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因此,工伤保险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一项具体工作。二、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程序中的一项职能国务院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此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工伤的职权。对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条规定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审查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换句话说,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的一项职能。从上述所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12月3日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中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该答复实际上暗含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有悖于《劳动法》和《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解法律的这两条规定,必须结合两法的其他有关条文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两条仅仅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作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具有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权的规定。《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具有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那种认为,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识,显然过于机械,亦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四、人民法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受到伤害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最终确认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此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然有权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终决定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因此,谈不上剥夺当事人提取诉讼的权利。此外,如果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不仅增加行政和司法成本,而且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极大负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程序。 来源:江苏法院网 赞 (0) 相关推荐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 前三期解析了工伤认定中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认定情形,本期开始解析正常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今天推送的是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人社局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非全 ... 西安市工伤鉴定中心 西安工伤认定程序(西安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西安市工伤保险实 ...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烟语法明 昨天 案例一 筹备期是否计入工作年限? 某网络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成立,戴一(化名)于2017年11月13日开始负责该网络公司的筹建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 ... 人社部门是否有权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6日,张某因在某公司承包的某地块安装空调时受伤,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张某提供了他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并向该公司邮寄了工伤举证通知书. 工伤赔偿 ... 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表决金额认定的思考 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表决金额认定的思考 <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担保债权")分为一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 但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9号:工伤认定程序不得以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裁判要点 当事 ... 福建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官方: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司机所在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因此不能被认定工伤.福州市人社局28日回应,即使没参保,只要情况属实,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是没问题的, ... 官方回应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司机所在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因此不能被认定工伤.福州市人社局28日回应,即使没参保,只要情况属实,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是没问题的, ... 工伤认定程序及管辖的裁判规则 之前已经通过8期解析了工伤行政类案件的裁判要旨,本期是工伤类的倒数第二期,主要解析工伤认定中的程序及管辖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顺丰快递邮寄法律文书,工伤认定程序错误 二.顺丰快递邮寄法律文书,当事 ... 韦玮: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成立一般情形及其例外规定 韦玮 劳动法研究 2016-12-08 ■文 韦玮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工伤认定的一般前提,但也有例外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 ...